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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华为大裁员: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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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0:2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大规模策略性裁员,沃尔玛紧随其后。劳动部门表示严重关注后又安抚企业说,对劳动合同法不必谈虎色变。实情是这样吗?以我的分析,劳动合同法确有虎性。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山西恰好发生了臭名昭著的“黑砖窑”事件。对劳动者悲惨遭遇的同情和对黑心老板的愤恨在社会上急速发酵。激愤之下,立法者采取了所谓对“劳动者一边倒”的立法政策。同情和保护劳工理所应当,但立法者激愤之下,似乎忘记了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一边倒”式的立法将使社会关系失衡。轻则严重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重则诱发社会动荡。现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对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未设条件限制。只要劳动者情绪不佳,就可以提前三十天“挥一挥衣袖”,趾高气扬地告诉老板:“老子不想干了,结工资吧!”企业不仅必须接受,还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福利。劳动者无需为自己的背信弃义支付代价。法律未在此设立法定违约金。令企业更绝望的是,法律还禁止企业约定违约金。该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和23条涉及企业培训费和技术保密条款。非此,企业无法求得任何违约赔偿。

关于单位技术培训费用的赔偿,某位参与立法的学者说:“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据说如此言谈“引来一片笑声”。真不知大家如何笑得出声?许多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只能岗位培训,不必要也无法由第三者培训,无法提供发票。这真让企业欲哭无泪。该法第22条还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此,任何人学得技术后可以马上翻脸:“老板,你看还剩多少培训费?我要另谋高就!”这叫什么违约金?这是公然支持偷窃。如此劳动合同法,岂非与企业为敌?

为了所谓的保护劳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企业不得收取劳动者保证金,不得扣压劳动档案。试问,没有财产担保,没有人事担保,没有信用记录体系,企业如何维权?没有约束的劳动者,就像大海里的鱼,让企业直翻白眼!按照该法,劳动者简直可以畅游商海,这恰似“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现代翻版。

立法者不能假定,企业都是黑心的,劳动者都是善良的。这些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紊乱,确实造就了一些黑心企业,但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处于薄利状况。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我国餐饮业虽然人工成本低,但经营总成本高,餐饮业微利状况没有大的改善。企业微利,劳工低收入,那么利润到哪里去了?利润的一部分被电力、石油、电信、房地产这些垄断行业夺了去。

我国的劳动者收入确实很低,大部分劳动者诚实善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立法精神和许多制度值得赞赏。但不要忘记,劳动者中也有背信弃义的无赖,也有懒散成性的刁民。劳动合同法应当保护社会良知,引导社会向善。如果诚实善良的人得不偿失,如果背信弃义的人逍遥法外,这无疑会将社会推向深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但决不能鼓励人们用邪恶的手段来纠偏。

恶法通常会得到社会的抵制,例如立法禁止小摊贩。法律驱使数百万的城管与数千万小贩,在大街小巷展开长达几十年的都市游击战。直到近来才放言,要合法化小摊贩,而社会已付出血的代价。

复杂的社会千姿百态,立法应当因类处置,区别对待。对于无法预测的情形,则设定原则条款或鼓励人民自由约定,万勿“一刀切”,要给企业喘息的空间。企业与劳工唇齿相依,唇亡则齿寒。

沙发
发表于 2007-11-9 16:51:39 | 只看该作者

    讲的是很有道理.但社会的和谐真的是一部法律条文的颁布就能解决的了吗?

   

板凳
发表于 2007-11-10 12:28:37 | 只看该作者
就算没有劳动合同法,该怎么过还得怎么过.不知道为什么,企业的HR现在听到劳动合同法,跟听到什么似的^^^
4
发表于 2007-11-10 14:58:33 |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什么样的制度就能产生什么样的行为
5
发表于 2007-11-11 15:23:34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说的太极端了

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开又怎么了?“水往高处走”这是谁都知道的理,即使员工有再说不过去的理由离开,你能限制他么?你又凭什么说人“背信弃义”呢?

这么多年来,劳动者一直是弱势群体,制度中规定的福利待遇,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企业还不是变着法儿苛扣?又有几个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1 15:24:28编辑过]
6
发表于 2007-11-14 14:04:42 | 只看该作者

“立法者不能假定,企业都是黑心的,劳动者都是善良的。”

但是无疑企业是强势的,劳动者是弱势的。劳动者永远是抗衡不过企业的。法律要平衡,肯定是要倾向弱势群体。而且,从华为这件事情来看,即便是法律倾向弱势群体,企业也有很多办法对抗。可以想象在以前,企业是强势到了什么程度。劳动者被压榨到什么程度。“黑砖窑”就是铁证,却被作者用来质疑劳动法立法的公正性,我还真是佩服作者的头脑和良心啊!!

不知道有多少企业不给员工上保险?不知道有多少企业不和劳动者签定合同?追讨农民工的一点点工资,也要国务院出面!!社会主义的老板个个比旧社会的地主还要黑,还要毒!!!

华为们与劳动法叫板就是违法!!

劳动部门不管不问就是不作为,就是知法犯法!!!

劳动部门不管不问就是不作为,就是知法犯法!!!

我认为作者就是某些黑心企业的御用文狗!你也就是拿企业的钱帮企业钻法律空子害劳动者的所谓庄稼叫兽!劳动法以前是对企业太好了,并不代表企业就是对的。“黑砖窑”事件就是铁证。现在的劳动法让你们找空子的机会少了,让你们这些奸商和专家都很痛苦把。所以,像你这种所谓的专家跳出来了,你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推翻这条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想着给员工下套,给企业找机会进一步压榨劳动者的血汗。只要看这个文章标题,就能知道作者的用心。无非就是煽风点火,想让企业联合起来给国家施加压力,想让国家允许你们合法的压榨广大劳动者。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定期坑杀一批专家教授有利于社会和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6 8:42:37编辑过]
7
发表于 2007-11-14 18:55: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消消火~~[em27][em27][em27]

 

8
发表于 2007-11-15 16:03:3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不得不说的故事...
9
发表于 2007-11-16 08:39:59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无视什么专家权威的,对很多所谓的权威书籍中所提到的“经研究表明”,“著名xx家说过”等等均持存疑态度,“经研究表明”不代表就是真理,“著名xx家说过”的说法也不一定准确。没有人是上帝,也没有长盛不衰的企业。任正非也有错的时候,华为也有倒闭的一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6 20:42:09编辑过]
10
发表于 2007-11-16 13:09:02 | 只看该作者

焚书坑儒???再来一次吧

我建了一个HR交流的俱乐部,加入MSN群:mgroup49886@hotmail.com,更多的交流和分享人力资源管理的心得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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