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李女士向重庆市交委投诉:她乘坐703路车去某地,并将IC卡递给售票员刘某刷卡支付票款,刘某反常地将票盒显示金额的一面背对李女士,使她完全看不见刷卡金额。刷完后,刘某报出卡内余额为53.8元。李女士发现,扣除0.9元车费后,卡内余额与她当天中午查询过的数值不符。起初,李女士认为刘某没将余额看清楚,就未声张。后来经仔细观察,她发现刘某每次刷卡时都将票盒背对乘客。于是,李女士要求刘某查询IC卡余额和当次刷卡金额。刘某称机器上无法查询余额。车到目的地后,李女士坚持不下车。在她强硬要求下,刘某不得已当场进行了查询,他给李女士刷卡时果然刷了1.35元。李女士质问刘某为什么多刷卡,最终,众目睽睽下,刘某退还了李女士5角钱。 重庆市交委介绍,经互邦公司稽查人员核实,李女士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决定,在辞退刘某的同时,责令他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分析: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提供该条消息的某网站并没有说售票员刘某对这样的处理是否心服口服,但我从一个HR的角度来看,刘某所在的互邦公司作出的辞退刘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所在的互邦公司作出的辞退刘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欺骗顾客的情形,但其数额较小,一般在单位内部作口头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即可;若经劝戒后仍不能悔改,可以加重惩罚,比如警告。 然而,这个企业却将刘某辞退了,也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了,而且不但没有支付给刘某经济补偿,还要求她罚款200元。从企业的行为来看,实际上是在利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来解除合同的。 但从刘某的行为来看,显然不能说是“严重违反”,因此不能以这个理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企业对刘某罚款200元应该是可以的,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