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势下,劳务派遣业近年来在我国可谓“闪亮登场”,不仅发展速度惊人,而且被寄予极高的期望,一些主流媒体甚至誉之为各方得益的“就业新路”。
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就业方式,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出现乃至快速发展,固然有种种现实原因,如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弹性工作机会的增加等,都为劳务派遣的发育提供了“温床”;而劳务派遣的发展,也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作为我国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之一,也是劳动保障部本次立法的唯一合作培训单位,易才集团的专家解析说,这些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延续了《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从而对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格局进行有效的纠偏,夯实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劳动关系的起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和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应规制,不仅符合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律,而且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实现的积极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