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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孙某与某公司与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部门主管,月工资3000元。2004年5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工资1500元。孙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以孙某属于自行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难道自行辞职就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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