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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个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笔者就如何理解及适用开除处分,谈点粗浅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什么是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实际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其错误不十分严重,并愿意改正错误,就不马上开除,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
二、开除的条件
1、职工违法犯罪被判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可以予以开除。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8条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以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同时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2、在留用察看期间或期满后表现仍不好的,可予开除。根据吉政发[1983]195号第29条规定,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予以开除。
3、受记过以上两次处分的,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三、开除的程序
1、弄清职工违纪事实,取得证据。这是开除职工的首要条件,只须在弄清事实、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职工开除处分。
2、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过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否决厂长(经理)的提案,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就不能开除。
4、开除决定须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本人进行申辩。《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规定:“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要允许本人申辩”。通过申辩有利于进一步辩明是非,杜绝和避免差错发生,也是防止企业行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有效措施。因此,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时必须允许本人申辩。
5、作出职工的开除决定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开除处分的时限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五个月内不能审批完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开除处分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必须有文字依据。这里所说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是指企业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应以此时开始计算。违反上述规定和时限规定的开除处分无效。
四、依法送达
这是最关键的一道法律程序,送达通常是指企业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通知及给职工的处分决定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送达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送达,另一种是邮寄送达,还有一种是公告送达。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五、开除和除名、辞退的不同之处
开除、除名、辞退,都是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纪律、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但三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辞退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它只是企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被辞退的职工所犯的错误是不够开除处分条件的,而且是必须经过教育或受过处分而无效的。除名也不是行政处分,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开除是企业对犯错误职工所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开除的条件如前所述。
2、三者的审批权限、时限与程序不同。辞退违纪职工,由车间或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和职工违纪证据,由厂长(经理)决定是否予以辞退。除名的审批权限与辞退的程序基本相同。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限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为5个月,除名和辞退无明确时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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