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房地产] [转帖]打压房价,何需出台新税政?

[复制链接] 0
回复
1041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6-6-30 10:3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润博财税网 作者:顾兴全

房价高涨,搞的全国人民不得安宁,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国家连续出台系列文件,以期能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其中税收政策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社会各界对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可能出台的税收新政策猜测不断,诸如强制征收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开征物业税等不一而足。笔者近年一直从事税务中介服务,根据笔者掌握的税收知识,出台新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其实只要执行好既有的政策就足够对炒房一族形成致命的打击,不信的话,继续看下去:

对炒房一族来说,大大提高其转手环节的税收负担,增加其转让成本和难度,依靠银行贷款资金来炒房的人,自然会溃不成军,房价涨幅自然会回落。要增加其转让环节的税收成本,根本不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只要加强既有政策的执行力度,就足够让炒房者炒成“房东”了。

首先,房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规定,房产转让需要按照转让价款交纳5%的营业税,在城区还得加上以营业税为基数的10%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该政策已经成为当前抑制房价的重要手段,且适用相关优惠的时限延长到了5年,已经沉重的打击了部分房虫脆弱的心理。

第二,是时下嚷嚷的最厉害的转让房产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是老政策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一直采取由房产转让者自行申报的方式,且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该政策实质上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可喜的是,国家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了,该政策强制执行的效果相信要远大于营业税政策。

第三,就是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房产所有人转让房产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为30%,最高适用税率为60%。简单说,房产所有人在转让房产产生收益时,除了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房产交易,最低也得承担30%的土地增值税税务负担。但是地方税务机关对于该税种一直没有进行有效的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质上处于有法不依的状态。在举国讨伐房价狂涨的形势下,是不是该考虑考虑这一手段了?

再加上还有转让合同的印花税、买方需要交纳的契税等,实际上房产转让环节的税务名义负担够沉重的了,只要税务机关把现有政策执行到位了,把名义税负落实为实际税负,房价还会这么涨吗?绝对不可能,房虫不炒成房东才怪呢!

有的专家说了,要严格执行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那炒房的就不卖了,出租照样很滋润,苦的还是买不上房的老百姓。要我说,此言大谬,根据我国现有的税务法规,出租房屋承担的税务负担可能更甚于出售:

出租房屋,根据相关税务法规,需要承担下列税款:

1、  房产税,需要根据租金收入的12%交纳;

2、  营业税,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的5%交纳;

3、  城建及教育附加,象北京、上海,属于城区范围的要交纳营业税的10%;

4、  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租赁所得的20%交纳。

5、  印花税,租赁合同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交纳。

计算一下上述税款的实际税负,在现有租金的水平下,能消化吗?只有增加租金,租金增加了,又能否租的出去呢?

当然,对个人出租房屋有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对于目前以炒豪宅、商住两用为主的炒房者,在执行环节完全可排除在优惠适用范围之外;还有目前北京、上海执行的5%综合征收率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地方政府为了简化征收制定的上述地方税收优惠是无效的,为了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自然可以名正言顺的终止执行。

在目前的税法体系下,并不缺少控制房价的税收政策,缺少的仅是征收管理手段而已。按照目前的财政分配制度,上述税种收入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范围,地方政府为了某些目的并不支持上述政策的执行,导致了上述税收政策效应的落空。要真正落实上述税收法规的执行,目前别无他途,只能借助与中央政府的强势推行方能实现。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