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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48):严重违纪,到底由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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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5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劳动报》报道,在某公司担任保安的胡先生因一次上班迟到和一次擅自离岗,受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公司的理由是胡先生严重违纪。胡先生不服,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告上法院。黄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确有不当,但还够不上严重违纪,所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也许读者会问:“那么怎样才算是严重违纪呢?法律法规对此有无具体规定?”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违纪处理,规定得很具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从完全依附关系变成契约关系。对于员工的管理,由国家直接管理,转变为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至于怎样才算严重违纪,《劳动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进行量裁?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要是符合以上几个要件的规章制度,就是合法有效的。
假设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一次上班迟到或一次擅自离岗即视为严重违纪”,一旦员工有了符合以上条件的实际行为,那就可以对号入座。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以避免因规定不明带来的劳动争议。
当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衡量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可以说,绝对的标准的确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因为严重不严重,都是相对而言的。如同样是员工违反规定在工作场所吸烟,发生在写字楼和发生在加油站,情节是大不一样的。
所以,碰到这种情况,只有请用人单位自由量裁决定了。因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如工作岗位的性质、所执行任务的重要性、员工一贯的表现等等,作出具体的分析。但是,用人单位的自由量裁,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一般说来,对偶尔迟到或擅自离岗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是长期消极怠工,或者屡教不改,则属于严重违纪。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总而言之,裁定严重违纪,说到底还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说了算,但是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解雇权。

沙发
发表于 2006-4-21 17:45:06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企业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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