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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42):从巴特尔的新合同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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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5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巴特尔的新合同说开去
                            
    10月5日,NBA纽约尼克斯队宣布签下4名自由球员,其中包括中国球员巴特尔。大巴与尼克斯的合同为期一年,年薪在70万美元左右,不过双方签订的是一份“非保障性合同”。也就是说,一年当中球队可以随时裁掉他,而且合同剩余的钱就不必再付给巴特尔了。王治郅则比较幸运,去年被快艇弃用后,由于他签的是“保障性合同”,签了两年,一共是200万元,快艇队中途解除了合同,剩下来的钱还要付给王治郅。
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尽管比较特殊,但本质上还是属于劳动关系,在我国国内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如今年上半年马健状告上海东方男篮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依据劳动法有关条款,作出了终审判决。说到适用于劳动法,也许很多人会问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也可以签订如上的“保障性合同”或“非保障性合同”?
应该说,如果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的报酬仍然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当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约定如此优惠的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支付合同剩余期限报酬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劳动合同也可分为“保障性合同”和“非保障性合同”。
但是,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的法律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当初马健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裁定《服役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最后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马健的上诉,其理由也是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即马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冲突。虽然此案以马健败诉而告终,却也从一个侧面再次提醒大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也许有人要问了,如果双方履行的是“保障性合同”,或者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愿意将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的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是否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但有时工作机会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仅仅意味者劳动报酬,即单位给了钱还不愿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还是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签订“保障性合同”,还是“非保障性合同”,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只有将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土化”,才能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切实保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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