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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36):从美国名嘴“性官司”说企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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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4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美国名嘴“性官司”说企业对策

特约撰稿/周斌

最近,许多媒体都报道了美国福克斯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比尔•奥莱利与他前女助手安德烈•玛克里丝的一场“性官司”。现年33岁的玛克里丝声称,奥莱利曾多次给她打骚扰电话,提出无理要求,并以辞退相威胁。奥莱利则“先发制人” ,以敲诈罪将玛克里丝首先告上纽约法庭,指控她试图以性骚扰为由胁迫他支付6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虽然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但是职场性骚扰的问题再次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换句话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据国内一家著名网站的调查,有53.63%的女性表示自己曾经遭遇过性骚扰。尤其严重的是,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如强行勾搭异性同事的肩膀或手臂,在有异性同事在场时故意讲述色情笑话,展示与工作目标无关的带有性冒犯性的图片资料,甚至暗示以升迁、加薪等作为发生性关系的交换条件等。

尽管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尚不够法律制裁的条件,但它使上下级之间和员工之间关系复杂,员工由此对用人单位产生不满,也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形象。用人单位也往往是有苦难言。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制订防止性骚扰条款。事实上一些国际企业早就这样施行了。但由于国内许多用人单位对此还比较陌生,所以有必要向大家再作些介绍。

制订防止性骚扰条款首先应对性骚扰进行界定,并明确表示禁止性骚扰行为。如麦当劳《员工手册》是这样描述的:“性骚扰定义为对异性做出不受欢迎的求爱、性行为要求及口头或身体骚扰。性骚扰包括:与性有关的语言或行为,干扰了其他人的工作,造成讨厌的工作气氛,以升迁、加薪、得到工作为交换条件。麦当劳禁止任何工作伙伴的性骚扰行为,它完全与麦当劳的政策、管理实务和管理哲学不符。”

其次,还应明确一旦发生性骚扰,责任人必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将会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明确,性骚扰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员工一旦发生性骚扰行为,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指控性骚扰的具体程序,也是防止性骚扰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一家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写明:“如发生上述(性骚扰)行为,你有权及时通知你认为合适的人:你的上级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其他任何管理人员、总经理。你有责任让公司的管理层重视你的不满投诉,以便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还特别指出:“公司承诺:会以保密的方式调查你的投诉。”

    总而言之,最重要的是让员工感受到一个安全、受尊重的工作环境,让他们相信用人单位绝不允许在工作场所发生任何侮辱人格的、品质恶劣的行为。这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是很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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