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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空置”引起的物管费争执 [打印本页]

作者: 清风徐来    时间: 2005-8-15 12:12
标题: 案例:“空置”引起的物管费争执

2005年初,某小区交房,A先生按交房流程走到交纳物管费的时候,物管告知:“请按全额物管费交纳”

1、A先生表示不理解,因为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空置房按半价收取物管费” 物管:“根据国家2004,294号文件,从2004年X月起,交房后,业主应全额交纳物管费;另外交房后您的房子不能算为空置房” A先生:“那为何要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呢?” 物管:这个是格式合同,开发商也是业主,他们也需要交纳物管费,合同中对空置房是对开发商适用;

2、A:我根本就没住,怎么能算是入住?没入住就算空置 物管:空置 是待售房屋而言,您的房子已经购买,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3、我产权都没有拿到,怎么能算转移占有? 物管:对一件物品,产权只是一个方面,有产权、使用权、出租权,请问您的房子,就算您暂时没有拿到产权,我能随便进出,出租吗?} A;。。。。不能

4、A:国家的法规都有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我们合同既然约定了空置房,就应该按合同为准! 物管:空置房 是。。。。 A:请拿出国家正式文件的定义! 物管:(找了很久没找到)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应该您提供空置房的定义!

根据一个朋友讲述的故事改编,不过,空置房虽然业内对其定义都是“竣工待售或待租的物业”,但我找了很多地方,的确没有找到国家关于“空置房”明确的国家定义;

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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