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某小区交房,A先生按交房流程走到交纳物管费的时候,物管告知:“请按全额物管费交纳”
1、A先生表示不理解,因为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空置房按半价收取物管费” 物管:“根据国家2004,294号文件,从2004年X月起,交房后,业主应全额交纳物管费;另外交房后您的房子不能算为空置房” A先生:“那为何要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呢?” 物管:这个是格式合同,开发商也是业主,他们也需要交纳物管费,合同中对空置房是对开发商适用;
2、A:我根本就没住,怎么能算是入住?没入住就算空置
物管:空置 是待售房屋而言,您的房子已经购买,2003年
3、我产权都没有拿到,怎么能算转移占有? 物管:对一件物品,产权只是一个方面,有产权、使用权、出租权,请问您的房子,就算您暂时没有拿到产权,我能随便进出,出租吗?} A;。。。。不能
4、A:国家的法规都有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我们合同既然约定了空置房,就应该按合同为准! 物管:空置房 是。。。。 A:请拿出国家正式文件的定义! 物管:(找了很久没找到)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应该您提供空置房的定义!
根据一个朋友讲述的故事改编,不过,空置房虽然业内对其定义都是“竣工待售或待租的物业”,但我找了很多地方,的确没有找到国家关于“空置房”明确的国家定义;
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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