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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是否胜任与解除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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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1: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位是否胜任与解除合同问题
http://www.01hr.org/thread-3493-1-1.html
【案例介绍】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但是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失误应与本人无关,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认定自己为不能胜任工作,不应对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问题讨论】

  1、 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 怎样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如何来进行判定?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律师解析】
http://www.01hr.org/thread-349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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