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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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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1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某科技企业主要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该公司制定了一整套涉及生产制造流程、员工行为准则等内容广泛的规则,细密而严格,这些规则均由该公司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管理人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然后汇编成《员工手册》下发至每一位员工。《员工手册》中有这样的规定,员工3次迟到即予以除名。齐某为该企业生产部的一名操作员,在2005年2月4月期间由于个人原因3次无故迟到,造成了部门的停机事故,公司决定将其除名。当公司将该结果通知齐某后,齐某拒绝接受并回家休息。直到9月份,齐某又回到企业要求继续工作,企业按照已做出的除名处理不接受齐某的要求。齐某认为公司的处分过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齐某一方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并非是依民主程序制定,不能成为处理双方间劳动争议的依据;公司一方则认为,其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这也是一种民主程序,由此形成的规章制度应当成为处理双方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诊断
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如果员工违反了规定,自然会受到相关规定的处罚。但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时,一份合法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这里的“依法”包括内容要依法,也包括程序要依法。本案例中,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是依法制定的呢?
在本案中,齐某在三个月内由于个人原因3次无故迟到,公司按规定决定将其除名。这意味着企业与齐某结束劳动关系。我认为企业这样的处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以说除名是针对旷工而言的,那么在这里,齐某迟到的行为是否算是旷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界定旷工这一概念的,旷工和迟到之间有什么关系?
如果在该企业规定迟到属于旷工范畴,也应该写明迟到几次,或多长时间就算旷工,这样的规定应该合情合理。那么我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这样的处罚不太合理,过重,对齐某来讲是不是不太公平?反映出的问题是,企业规章制度不太完善。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迟到与旷工的关系,那么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这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企业做法违背法律的规定。同时法律中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完后,须到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对不合理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建议修改。如果企业履行这道程序,那么将大大减少不合法的规章出现。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劳动争议给企业的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时还要履行民主程序。齐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在于,他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并非以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联系会议通过的,这是民主程序么?这样的程序合法么?法律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时 , 要经过工会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所以该公司的没履行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案例中,齐某拒绝接受除名处分,法律予以他申诉的权利。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如果该企业有工会组织,可以先请求工会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仲裁。而此时齐某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申诉,而是采取回家休息这种抵触情绪来应对问题。齐某擅自离职回家休息,构成了自动离职,连续15天旷工企业根据规定便可以除名。
对此从企业角度来说,对齐某作出除名的决定后,企业应依法履行除名的处理程序,制作除名决定书,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这时企业的除名处分才真正生效。而该企业作出决定后就对此事不闻不问了。如其不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可直接将人事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
处方
1、对于公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确定劳动规章的内容 , 使企业劳动规章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法制原则 。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其内容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企业规定了员工迟到3次就除名,这里的依据是什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这样的规定就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
2)民主原则
企业劳动规章的内容要从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反映全体劳动者的意愿。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要实行公开制度,并且内容中应充分体现出民主监督。就此案,如果该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劳动规章草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应征得工会的同意;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应征得超过半数的职工群众推举的代表讨论通过。
3)公正原则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要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设立制度,每一项内容、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应宽严得当,恰到好处。
2、对于员工:应该增强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随时监督,遇到有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百年方略管理咨询 王之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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