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问题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集团发展方向,主要看你们公司在集团化设计上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不同的目的在职能设计上会有不同。大致可分为资本型合混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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