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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部需提前多久通知被解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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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6:3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部需提前多久通知被解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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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0 13:53:00 | 只看该作者
不同企业不一样呀,有的企业都不通知呢,一般来说是30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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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9 15:32:0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

13
发表于 2004-12-24 10:53:0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邮箱地址是:clsan@sohu.com

急需解聘方案范本,如果哪位有相关的解聘方案范本,劳烦发到我邮箱,好吗?这里先谢谢了!!

12
发表于 2004-12-24 10:51:00 | 只看该作者
各位,哪位有“解聘或裁员方案”的范本?
11
发表于 2004-2-21 19:37: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q9073在2004-2-6 10:55:00的发言:
国家劳动法规定是30天,但某些地区劳动条例规定是30天内。

10
发表于 2004-2-14 00:27:00 | 只看该作者
30天
9
发表于 2004-2-14 00:19:00 | 只看该作者
30d         书面形式
8
发表于 2004-2-6 13:32:00 | 只看该作者
30days.
7
发表于 2004-2-6 13:17:00 | 只看该作者
对的,主要看你当时的劳动合同上是怎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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