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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决策需要道德取舍(一)—从三鹿事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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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4:1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聚氰胺近日闹得沸沸扬扬,各大报纸杂志关于毒奶粉的新闻事件报道也层出不穷,为什么三聚氰胺时隔1年后又“杀”回来了?难道利润的诱惑真的可以超越道德的底线吗?今天带着这样的疑问,一起再回首当年三鹿事件所带给我们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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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三聚氰胺的张玉军的死刑判决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至此,随着三鹿的破产、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司法审判的终结,似乎三鹿事件的大幕已经逐渐落了下来。但是,去网上搜一搜,却可以发现,这个事件引出的对一个行业的道德质疑,似乎并没有偃旗息鼓。三鹿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我们都知道,就是你们不知道”的黑洞,也让我们了解了“虽然在我们手里坏了事,只有坏人才是坏人,我们都不是坏人”竟然还是一种道理。

在三鹿事件中,三鹿之所以被绑上了道德和经济的耻辱柱,法律依据的关键是“明知故犯”,是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但是,公诉机构的起诉的开始日期是在ffice:smarttags" />81,是“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之后。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三鹿以及这个行业对三聚氰胺的“熟视无睹的知”,就不算是“知”了。

关于“知”与“不知”的判断混淆,关键在于这个行业的“奶户——收奶员——奶站——生产厂”的结构。奶制品企业从奶站收购鲜奶,但是由于奶户、收奶员和奶站都不隶属于奶制品企业,只是奶制品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供应商,在国家没有规定生产厂检测三聚氰胺的背景下,一个黑洞就产生了。尽管奶站加水、加防腐剂、还加三聚氰胺在这个行业几乎尽人皆知,但由于奶站处于奶制品企业的大墙之外,也处于奶制品企业的“三张财务报表” 构成的经济和法律的高墙之外,奶制品企业虽然经历了巨大的“公共危机”,竟然全部算作“不知”,也就全部免责(除三鹿的“明知故犯”之外)了。

“这是全行业的一个‘脓包’,这次很不幸,被我们三鹿给挤破了。”这是三鹿的一位员工在事发后的评论,真是发人深省。这句话提出的问题,直指整个行业,直指这个行业中的企业领导人,问的是决策背后的道德,问的是企业在“三张表”以外的责任。

决策与决策道德

笔者的导师罗纳德·海沃德(Ronald A. Howard,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斯坦福大学的决策学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权威">权威ersonName>教授)前两年出版了一本书——《决策的道德》(Decision Ethics),书里讨论了决策价值的金三角,也就是决策价值的三个维度,即利益、法律和道德。

决策的结果是行动,是一个行动方案带来的不可逆的资源配置。要判断一个行动是否符合道德,可以从这三个维度展开。在利益的维度中,我们区分的是一个行动是否于我们有利。对于个人,可以是是否现在该买房子了,也可以是是否需要换个工作。对于企业,则可能会是围绕着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我们平衡不同的议题,算计可能的盈亏,权衡各种风险,大都是围绕着这个维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我们要判断的是一个行动是否合法。法律规定了我们不能做什么,也规定了如果做了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惩罚,同时还规定我们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就是不能做的,做了(又是领导,像三鹿的前董事长)就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企业按规定交税,就是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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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6:20:23 | 只看该作者
[em80]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7-15 14:15: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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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决策中我们往往遇到的是三个维度上的价值冲突。简单的情况是,符合我们的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这在过去三十年中尤其如此,前一阶段讨论的“企业原罪”,就是这个情形。反过来说,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我们的利益,比如:借钱还钱是个基本道德。但是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杨白劳比黄世仁还凶”的利益驱动现象。复杂一点的情况是,符合法律的,不一定符合道德,三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上的黑洞,当然就属于这一类。

一个决策的行动,有其背后价值的取舍,这也是对决策和行动的一个限制。在讨论价值取舍的时候,这个三角就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如果我们要求企业的决策既合乎利益,又合乎法律,还要合乎道德,那么我们的决策和行动的空间只能是中间的“倒三角形”。但是,如果我们突破了某一个界限,比如:把道德的这个界限突破了,企业行动范围难道不就扩大了很多——去掉了道德这个限制之后,就可以去采取违反道德的行动,决策人就增加了决策和行动的空间,就多了很多方案的选择。同样,如果法律的限制可以突破,一个企业可以做的事也就多了许多。

这个金三角的理想模型是:道德和法律都是限制,在这两个限制的基础之上,企业可以无限地发挥想象力和执行力,去扩大利益,创造价值。一旦把作为基础的这两个三角形打开,决策和行动的空间自然就延伸开来、扩展开来,就给企业带来更多选择。但是,当这两个作为基础的准绳改变了,就会因为行动的空间扩大,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就要冒着违法的风险、违反道德的风险、被人谴责的风险。在今天的社会,法律和道德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对于违反道德的行动,社会对企业一贯的惩罚都是孤立——因为你不符合道德,大家没人愿意跟你来往,你就变成一个孤立的个体,就没法做生意了。其实,最终你会发现道德是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在小额金融的实践中,多户联保是一个信用体制的创新。一户借钱,要多户联保,这个人还不了钱了,就要由保人来还。试想一下,在这个制度中,一个人总是不还钱,就是既违反了合约,又违反了道德,长此下去,肯定是没人跟他玩了。一个村子5户联保也好,8户联保也好,最后总会剩下几个人,没人愿意跟他们联保,他们甚至也不愿意互相联保,也就借不到钱了,这就是违反道德的结果。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秤,这杆秤就是村子里每个人的信誉。

总的来说,法律还是比道德清晰的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说的是坏事总会有人管。但是道德不然,总是有些模糊,不同时代还有不同的准则。对这一点,Howard有个观点,道德就是你在黑暗中面对自己和上帝时的思想。这就是说,道德是一个人在没有任何人监视,或一个企业在没有任何外界和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所做的事,所采取的行动。个人和企业一系列的行动的边界,就是他的道德——即便大部分行动没超越道德的界限,没有违反道德的规范,只要有一部分违反了,那就要拿超越界限的行动来说事。决策和行动的边界代表了一个人和一个企业的道德水平,决策和行动跨过了道德的边界,那就是违反了道德。毛泽东说一个人做一点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做一点有道德的事并不难,难的是永远做有道德的事。要看的就是这个边界。

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可以判断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做的事情是不是道德的。如果你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做了一件事,也没有义务告知所有其他的人,那么在边界不很清楚的情况之下,只要想象一下,你要把你的行动向社会公开、向网络公开,特别是与这个行动可能影响的相关利益者讨论——如果你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感到这件事可能不能做,感到不妙,感到难以启齿,就可能有问题了。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决策价值和决策价值的三个方面,价值取向、价值选择和对待风险的态度。决策的“金三角”从道德的方面,又进一步展开和分析了决策价值的这三个方面。三鹿事件表明,企业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会给社会和自身都带来巨大危害。同时,奶制品行业众多企业的“免责”又把我们引向另一个话题:企业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未完)

 陶勇 

后记:

还曾记得三鹿事件时这样的一个笑话:“三聚氰胺里加点牛奶!这东西好,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结石算什么东西,一挺就过去了,什么东西没个副作用!”如此的一个笑话,却在仅仅时隔一年后,再一次形容了当下奶制品行业的“内幕”,此时,我们不禁在感叹: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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