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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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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09:4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进行电子邮件取证?fficeffice" />

对电子邮件进行取证的目的是将其用于法庭上出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举示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举示的方式包括:1.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2.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3.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直接提供公证文书。

按第1种方式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若对方无异议,法庭可以认可;否则,须以第2种方式进行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

按第2种方式举示,比较经济。

按第3种方式举示,会产生一定费用,但公证文书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大。

 

电子邮件公证的收费?

可参考公证机关所在地物价局、司法局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重庆市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为500—800/件。

 

法院是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还是免费注册。一般而言,法院会认为收费邮箱更可靠;

3.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当然也包括向服务商核实收件人、发件人在申请邮箱时填写的身份信息;

4.对电子邮件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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