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全面原则
合法全面原则是设计风险管理系统时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意指企业的风险管理系统及其所包含的制度、程序、工具和方法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任何违反此项原则的行为都将使该风险管理系统本身面临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应在企业各个层面、各个过程中得以实施和贯彻。在风险管理层面上,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循风险管理系统的原则与制度,不能游离于系统之外;在风险管理过程上,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各个环节都要涵盖在系统之内,使得风险管理目标有效实现。
(二)授权牵制原则
授权原则:企业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地赋予作业任务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和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和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以此定奖罚,以增加每一名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牵制原则:一项完整的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
横向关系上,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
纵向关系上,至少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
实际操作中需要分离的职责包括: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
(三)协调配合原则
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
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要力争实现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果。在实行风险管理花费的成本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比例,任何因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制度的实施、程序的运作、工具的使用而产生的成本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措施。成本要尽量使用在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的关键控制点上,对只在局部发挥作用、影响特定范围的控制点,要严格控制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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