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相关工作推进,对劳动合同法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各位同仁共勉。
1、从大环境来看,劳动合同法是政府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改善用工环境,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乃至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从近几年着力解决的农民工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等可见一斑。
2、目前新法的出台,是政府希望并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约束。国家政府要建立起一套非常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府无力独自完成这一巨大社会使命的时候,更多的企业就要分担这样的社会性压力。所以,企业公民的概念被更多地提及。而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多的不是由政府来完成,而是由劳动力的主要消耗主体——企业组织来完成。
3、从立法的技术性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新法更多地倾向选择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的理念,而不是欧美企业的劳动雇佣的理念。而中国的公务员、教师、医生、国有企业都具有典型的终身雇佣特色,而这类组织中并不存在严重的劳动关系冲突。如果国内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劳动用工方面都能发挥这样的作用,那将是多么的理想与美好。
4、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新法的出台一方面增加了用工成本和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同时就要求企业改变用人理念,放弃投机心理。大力改善公司工作氛围与环境,建立长期激励机制,让那些熟悉企业历史、业务精熟、对企业认同感高的人员能够愿意长期服务于企业,这样对企业来说,其成本并不高。因为反过来推算一下,如果你频繁的更换或辞退那些精通业务的老员工,大量使用新员工,你就需要不断投入培训费用;如果你说我从来就不搞培训,那么你一定经常可以看到你的员工在不断重复地犯那些同样的低级错误,你因此付出的成本会更好,其实这样的错误成本就是一种培训费用。我们试问,这样的情形你能容忍多久呢?所以就陷入了不断换人、不但反错的恶性循环中。
5、从激励角度看,笔者认为很多企业推行的全员持股的方式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在不经意间就解决了新劳动法对企业的种种制约。因为企业的出发点甚至超出了法律所要求的底线,这种为了企业长久发展的长期激励模式已经无需再去研读法律条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