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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该不该辞退这个员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含嫣00    时间: 2008-8-30 16:19
标题: [原创]该不该辞退这个员工?

该不该辞退这个员工?
  前一阵子读一本电子杂志,有一个案例引发了大讨论。案例内容大致如下:某公司有规定,聘用的新业务员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试用期业务,完不成任务的,应予以解聘。该公司聘用了员工小李,3个月都没有完成业务,但第三个月末其所在部门并未为其进行考核,直到半个多月后才考核结束,而此时小李已经谈了部分业务,并基本能完成考核任务,且因为经过了几个月的接触,目前其手头已经有了部分成熟客户。事件的焦点就在这里,有人主张按照规定辞去小李,有人却主张将他留下来,谁是谁非,众说纷纭。
  我认为,既然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必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即使制度不是太完善,也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将会降低其他老员工的忠诚度,最终结果会是得不偿失。其实在解除了聘用合同后仍然可以建立兼职业务员制度,允许其介绍的业务生效。该公司的制度可能也不是很完善很合理,在引起争议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改。

8.30


作者: 小编瞎米    时间: 2008-9-1 09:32

公司规范管理如果因为一个人而改变,可能会引起底下众多员工的不服,也直接影响到以后公司的管理,但是适合的人才也应该好好珍惜,这也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凡事总有例外,公司可以公告,让公司员工参与决定此业务员的去留,这样最后的结果就可以把争议降到最低,也不会被认为不按公司章法做事。


作者: hj00225    时间: 2008-9-1 09:32
把争议降到最低
作者: jackeroo    时间: 2008-9-1 11:56
管理不是数学啊。
作者: hrsysluck    时间: 2008-9-1 14:25

问题需综合考虑,首先看公司文化如何及制度规定是否处于成熟稳定阶段,一旦修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情况,其次从此类业务人才的稀缺程度斟酌……

但非常肯定的是,公司的此项规定与考核存在问题,需进行改进


作者: maggie88    时间: 2008-9-1 16:23
不应该辞退,辞退了他,就等于企业立马散失了很多潜在客户。虽然制度大于天,但是当制度能做到像GE那样,就完全可以辞退,但是如果还达不到那种程度,还是要制度、现实、人情一起考虑。
作者: windtiger    时间: 2008-9-1 17:13

制度不是永远不变的,如果不符合现状就要根据情况修定。


作者: jwzwlh    时间: 2008-9-1 17:40

我认为不能辞退,理由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理亏在企业一方,第二超过试用期,再以试用期的条例约束员工,明显不合理.第三,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楼主建议辞退的理由是:遵循公司的制度,为了保持老员工的忠诚度。我认为理由很牵强。

我们企业也在试用期规定业务指标,完成不了就辞退,但是我们做法是与业务人员签定《试用目标责任书》。同时每月进行考核(但是,我们灵活处理,因为我们要点就是销售业绩)。


作者: atsui    时间: 2008-9-1 19:55
同意8楼的观点。我补充一下,该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为什么不能遵守制度,3个月末不进行考核?应该处罚该部门负责人。
作者: windschen    时间: 2008-9-1 21:04

制度是严肃的,如果因为这不按制度做,那任何事都能找到合理的理由来规避制度的规范.中国人就是太聪明了,太灵活了,以至于让制度失去了刚性.

制度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修订,但修订前必须按制度来执行.


作者: zhouplay    时间: 2008-9-2 09:56

我个人认为:这个公司是非常重视制度的执行的,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必须了解制度的作用在于规避对公司消极的、不利的事情发生概率。而不是死板地利用制度去扼制积极的、有可能对公司有利的事情的发生。小李的这个事件是一个巧合,如果提前考核的话,也许小李没有后来的半个月时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小李在明知道自己三个月的任务没有完成有极大可能走人的情况下,并没有放弃和消极工作,在公司考核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这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这种态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其实,三个月考核的目标任务无非是考核新进人员的工作态度,而不是一味地通过三个月时间来考核其能力。

所以,这样的员工一定要留下,对于其他同事来说,做到公平公正即可。


作者: gddq999    时间: 2008-9-2 10:50

灵活一点的好,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的利益:)

感谢楼主:)


作者: 宁萱    时间: 2008-9-2 17:30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作者: jwzwlh    时间: 2008-9-3 10:10

企业的管理很大程度是依赖制度管理,但是制度管理要相对的公平,制度是刚性的,涉及到管理就与人就关,那就要人情化。

所以,一个好的制度不是在于在制订的内容多么好,而是在执行人员的水平与境界。

一个企业要想真正去执行制度,首先保证管理人员在遵守它制订的规则,不能说领导一句话就决定人员生死。还有往往执著于制度的人就死于制度。


作者: flyingaa    时间: 2008-9-3 14:32

8楼说得不错


作者: 百大六安店    时间: 2008-9-3 15:16

很多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制度还是要落实!!!毕竟这样的人是少数。。还是要服从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作者: 漫漫长夜    时间: 2008-9-3 16:14

有点教条主义了。


作者: davybao    时间: 2008-9-4 11:07

    该问题的解决既要考虑制度层面、更要考虑到其他层面。我认为首先公司有此制度,如无制度中之例外情形,一般应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这样可保证公司制度的权威性;但问题是该案例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该员工没能完成试用期内的任务,属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之情形;另一方面公司也有明显的过错,即在试用期结束之前未对其进行考核;并且又在这个关键的时间点上出现了意外情形。

     我们制定该制度的宗旨是选拔优秀的销售人才,从而增强公司的销售水平。试用期内的三个月完成任务要求也是这一目标的具体化和明确量化,但制度毕竟是制度,他并非能涵盖所有情形;一旦制度不能涵盖生活中之情形,且该情形又不违背制度之宗旨的,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及时的行为加以校正,否则将会失去一个优秀的合作伙伴。该案例的发生正好是制度与现实情形的冲突之体现,如何解决既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智慧、也为我们以后解决公司类似其他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基于以上,我认为,结论是留下,但如何留下要有智慧。即既不失制度之威严,又能体现求贤之若渴。浅见,供各位仁兄批评。

 


作者: soilless    时间: 2008-9-4 15:59
制度是人制定的用来管人的,制度的存在就是用来修改的.已经看出来制度有问题了,不从根本解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还在为这个错误的制度来讨论该不该执行,这也太幼稚了吧.把考核的时间推到半年就完了.
作者: 含嫣00    时间: 2008-9-4 18:31
这样的讨论很有益处,学习!
我的意见确实是跟10楼一样,辞退的原因是制度必须执行,而不是老员工的忠诚度问题。有令必行


作者: 含嫣00    时间: 2008-9-4 18:33
我个人觉得 ,可以把他留做兼职员工,不拿基本工资只拿提成。如果确实工作得力,可以增添相关条款,达到多少业务量可转正式。当然原有条款肯定有问题,也需要修改

作者: annecao    时间: 2008-9-5 11:05

过了三个月已经视为自动转正了吧。

从程序上来说,现在已经没有理由以不符合试用期岗位要求的原因来辞退了。


作者: hjh2000tw    时间: 2008-9-5 15:32

同意九楼的观点,该部门负责人应该受到处罚.员工是否辞退取决于该员工是否有潜力成为一个优秀的销售.有的产品,三个月没有结果是可能的.


作者: sgzwh    时间: 2008-9-5 22:45
制度是靠执行力来建立的,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管理,出现了问题,要找出是什么地方执行不到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但不能随便的调整制度。
作者: yuyu900    时间: 2008-9-7 11:13

我认为,如果要留住这名员工,就应该修正之前规定的相关条例。显然,有了客户在他手上,但是要尊重公司的制度;相反,制定部门的相关人员也应该承担责任。


作者: liuye2009    时间: 2008-9-7 13:47

制度也业绩那个重要? 面子与能力那个重要?

我想这就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好好考虑一下


作者: wenliangju    时间: 2008-9-8 08:56
重罚考核负责人,支持8.9楼观点
作者: joker_shi    时间: 2008-9-8 12:49
非要现在决定留用或辞退吗?选个折衷的办法不行吗?比如与该员工商量延长试用期几个月?待试用结束后再把工资补齐?
作者: haha0214    时间: 2008-9-8 15:30

制度是死得,人是活得

要灵活应用嘛


作者: tanglxt    时间: 2008-9-8 16:42
在中国企业里,就没有必要死按制度执行了。何况是这种情况:公司本身执行制度存在遗漏;涉及公司业务——也就是核心价值的创造。愚以为。
作者: 浅浅    时间: 2008-9-8 16:52

我们公司是到三个月没有完成任务,个别不太好的还会再给一个月的机会

但三个月底没有与员工做绩效,是公司的错哦!

至于制度,可以改嘛


作者: 独木不成林    时间: 2008-9-9 13:53

我认为为应该辞退。

公司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考核也不完善。

可以先让全体员工或全部门同事对他进行考评,然后讨论他的去留。这样可以做到公平公正,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其他同事的不满。如果大家都决定他可以留任,那么可以就此事做为切入点,对公司制度不合理处进行改善。由大家讨论决定的修改内容,大家都会相对比较满意,这样会有自己当家做主的感觉,忠诚度也会有也提高。


作者: jzq416    时间: 2008-9-9 16:34
制度就是制度不能因一个人说改就该,那回头还何谈制度
作者: 飘落的精灵    时间: 2008-9-9 17:17

不辞退,人才储备,换个岗位培训下,也许会好点。公司的制度也是人定的,做事别太死板。做不成销售,可以做销售助理等。人力资源是要挖掘人才,而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赚钱。


作者: mac_uestc    时间: 2008-9-10 10:19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员工是否忠诚于企业不在于企业的制度能保持多大的刚性,而在于遵守这种制度是否能带给他们实际的利益。所以解雇不解雇参见上面的原则吧
作者: dyskylin    时间: 2008-9-12 09:08
同意8,9楼观点
作者: 风行空谷    时间: 2008-9-12 11:59
支持8、9楼观点!什么开除该员工、令该员工转为兼职等建议基本属于胡闹,这种人可以肯定的是没做过老板,也做不好老板!若有企业如果用类似的管理人员那么该企业也真是倒霉,因为离倒闭不远了!!!
作者: yanggaiqiang    时间: 2008-9-12 16:05
公司的此项规定与考核存在问题,需进行改进
作者: mumu007    时间: 2008-9-14 13:17
扯淡,人又不是机器,你订制度是想让人才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当制度制约人才了,你说怎么办????
作者: 玄烨    时间: 2008-9-15 11:37
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了考核 这个员工就会被辞退 就不会发生这个结果
作者: liao_321    时间: 2008-9-15 15:07

就看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了,

大公司要维护公司制度,制度的执行有力带来的利益会大于个人手头上的成熟客户。

小公司的成熟客户显然会比不完善的制度要重要。制度上的不足没有必要付出相对效大的成本来绝对执行。


作者: 冷静的夜    时间: 2008-9-16 17:13
看领导怎么决定。
作者: 冷静的夜    时间: 2008-9-16 17:21
看领导怎么决定。
作者: taoying830903    时间: 2008-9-17 10:41
同意8楼!
作者: zhongyixing77    时间: 2008-9-18 15:30
个人非常诟病用试用期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就不录用销售员工的这个企业制度。
好像台企就比较倾向这类的考核办法。感觉很小气,不全面。
个人认为这样的公司大都有限。
许多人都认为销售是靠数字(业绩)说话,尤其HR。
短短三个月很难对一个销售在能力上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的目的是什么?
还有很多客户的覆盖率、客户关系度、工作态度、行业了解等等的软数据。
这个销售在三个半月完成了任务,主要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时间管理上不够科学,或者可能是运气欠缺,而销售能力是不成问题的,利用增加的半月时间完成任务,态度也是可取。经过培训,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销售。
其实一个好的销售吃的是资源,资源的拥有需要时间。
如果公司不缺人,可以不录取,树立制度的权威。
如果缺人,当然应该留下,请记住,HR不是拿着公司制度的刀,虎视眈眈地砍人,而是想办法让值得的人才和公司建立合作的关系,记住是合作的关系。
如果我是你,我会认为我找到了一个机会,这是一个案例,提交上去争取修改公司的这个不合理的规定。风波一起,关注点改变,最后录不录取其实不会吸引太多其他员工的不满了。
HR夹在中间,决定权其实在领导那里。





作者: hyj136    时间: 2008-9-18 15:56

讨厌制度


作者: jamesjao    时间: 2008-9-19 14:23

看公司目前是什么状态。

如果根本就不缺这几个客户,就辞退,如果这些客户很重要,就留下。

毕竟公司的目标是盈利,在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制度的执行。


作者: only2008    时间: 2008-9-19 14:45

制度是人定的,目的是想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案例分析来,如果那个员工真的是通过努力了,态度很好,当然可以留下,如果只是要混混,当然是要走啊,主要的问题是:不是看制度,而是看人,如果连这个重点都搞错了,公司就完了!


作者: plance    时间: 2008-9-22 16:36
同意8楼意见!个例已经出现,企业需自省,亡羊补牢,犹时未晚
作者: wangyanlei    时间: 2008-9-22 20:14

要看是什么样的公司,也要看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作者: mumu007    时间: 2008-10-12 12:37
管理不是1+1=2,管理是1+1=任何可能数

作者: kevanwu    时间: 2008-10-14 15:53
公司是以業務盈利為目的.而非規章制度.規則制度是保證公司利益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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