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子的:我们公司有一位营业员在10月中旬的时候因远在云南的女儿生病打算请假回家,但我们公司有规定请事假每天须扣款60元,而营业员的基本工资是800元,请假半个月的话要扣900元的钱。考虑到这个问题这位员先在我们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走之前问人力资源部的相关人员她女儿病好后她是否可以回来上班。人力资源部的人员告知可以回来上班。半个月后这位员工回来上班,还是原来的那个岗位。上班半个月后,很不幸她的女儿旧病复发,她决定再次离职回家照顾女儿,等女儿病完全康复后再考虑工作的事。一个月后这位员工回到公司,打算在我们公司继续服务下去,但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充许她回来,理由是这样子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造成的影响不好。后来经过人力资源部一位员工的解释说明,才让这位员工留下来工作。但要求从实习岗位开始做起,只拿800元的基本工资。这位员工也同意了。然后过了一天,这位员工想回原来的岗位上去做她离职前的工作。人力资源部经理得知后让这位员工先罚300元钱才能回原来岗位,理由是能让那些因请事假扣钱的员工能平衡。 我个人觉得这样做是不妥的:原因有一,这肯定与法规相维背的。二,我们公司强调以人为本,但是这样子就是以人为本了吗?三,难道公司就是这样子对待忠诚的员工吗,这会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其他的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不知道兄弟姐妹们对这件事情处理有什么看法,大家可以讨论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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