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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25日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通过
2001年10月29日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管理咨询队伍的建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职改办[1987]7号文件和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企[1987]39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咨询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在一个管理咨询机构中,能够独立地完成管理咨询工作的人员;管理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能够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一个管理咨询机构中从事管理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顾问的条件
第四条 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设管理咨询顾问(以下简称中级顾问)、高级管理咨询顾问(以下简称高级顾问)两个级别。
第五条 每个级别的顾问都必须符合共同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条件。
第六条 顾问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一个管理咨询机构里从事专职或兼职管理咨询活动;
(二)恪守咨询顾问道德准则,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或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并能掌握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四)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受过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行业(以下简称省级)相应的认证机构认可举办的管理咨询专门培训;
(五)热爱管理咨询事业,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七条 中级顾问的专业条件为:
(一)具有经济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师级职称)的管理咨询人员,能较系统地掌握管理咨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受过累计3个月以上的管理咨询专门培训,熟悉管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能讲授管理和管理咨询课程,能担任课题组长,熟练地独立完成管理咨询课题,至少进行过8次管理咨询,并取得明显效果者;
(二)对虽不具有师级职称但符合本条第一款其它条件的专职管理咨询人员,必须至少具有中专毕业后10年,或大专毕业后8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6年从事管理工作经历者;
(三)对所在工作单位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但符合本条第一款其它条件的兼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至少中专毕业后11年,或大专毕业后9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7年,或硕士生毕业后2年从事管理工作经历的,或者从事兼职管理咨询5年且每年进行管理咨询不少于1次者。
第八条 高级顾问的专业条件为:
(一)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高级职称)的管理咨询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咨询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管理咨询实践经验,对我国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有独到见解,在管理咨询行业中有一定的声望,并有较高水平的管理或管理咨询著作,能完成较高难度的管理咨询项目,能培养中级管理咨询人才,进行过5次以上管理咨询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二)对虽不具有高级职称但符合本条第一款中其他条件的专职管理咨询人员,管理咨询能力强,管理咨询业绩突出,在管理咨询同行中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师级职称至少5年,从事专职管理咨询工作满2年,并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正式管理咨询;
2、具有中级顾问资格至少5年,从事专职管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正式管理咨询;
(三)对所在单位未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但符合本条第一款其它条件的兼职管理咨询人员,必须具备: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年限至少11年;
2、具有中级顾问资格的年限至少5年;
3、从事管理咨询8次以上,其中至少有2次担任过大中型单位管理咨询项目负责人,并取得较好效果;
4、撰写管理、管理咨询论文至少3篇,或编辑出版管理、管理咨询著作至少2部;
5、能对中级顾问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从事管理咨询工作经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对我国管理咨询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也可推荐为相应级别的顾问,进行破格认定。
第三章 顾问资格认定机构
第十条 顾问资格认定机构分为高级顾问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认委会)和中级顾问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认委会)两级。高级认委会负责认定全国的高级顾问资格;中级认委会负责认定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的中级顾问资格。
第十一条 高级认委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有代表性的管理咨询机构、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上述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顾问资格。
第十二条 中级认委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行业(以下简称省级)范围内的企业联合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及有代表性的管理咨询机构、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上述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中级以上顾问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认委会由9至13人组成,中级认委会由5至9人组成。认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高级认委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批准成立;中级认委会由省级企业联合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管理咨询协会批准成立,本会备案。认委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认委会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认定权限。
第十六条 高级认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以处理认定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初审、联络、组织考核、认委会会议准备、报批、制证、建档等事宜。
第四章 顾问资格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中级顾问资格认定程序为:
(1)本人申请;(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3)所在中级认委会考核;(4)所在中级认委会认定;(5)批准和备案;(6)发证。
第十八条 高级顾问资格认定程序为:(1)本人申请;(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3)所在中级认委会审查推荐;(4)高级认委会考核;(5)高级认委会认定;(6)批准;(7)发证。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系指本人填写由本会统一制订的《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所需附件一套。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系指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所填写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行为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呈报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认委会考核系指由相应级别的认委会按全国统一要求,组织有资格的人员对申请人的论文及有关资料进行评阅,组织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管理咨询的能力考察,并将评阅、考试和考察的结果分别记入《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认定呈报表》相应栏目中,作为资格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人员的资格:考核人员必须具有不低于被考核级别的顾问资格,并具有较丰富的管理咨询工作经验和能力,为人正直。对于派出考核人员有困难的中级认委会,可向高级认委会提出,要求派相应资格的人员协助考核。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考核人员对申请人的论文,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按《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认定呈报表》上规定的各项要求逐一给予评分并记入表中。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凡初次申请高级、中级顾问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管理咨询理论考试。其中高级顾问考试由高级认委会组织进行;中级顾问考试由中级认委会组织进行。出题范围应以高级认委会指定的书目为准。题目应侧重于管理理论、管理技术和管理咨询基本概念、基本技法。试题及考试方法必须报到高级认委会备案。阅卷评分后,将分数记入《管理咨询顾问资格呈报表》的“理论考试”栏中。
第二十五条 实际管理咨询能力考察:所有申报各个级别顾问资格的人员,均须接受相应级别认委会的实际咨询能力考察。考察一般应由两人进行,方法可以通过和被考察人一道进行管理咨询活动,也可以通过与被考察人面谈或其它调查方法,按照《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认定呈报表》中规定的各个项目,逐一给予评分并记入表中。
第二十六条 各个级别顾问资格认定工作,必须在相应级别的认委会会议上进行。会议实到委员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一半以上。认定结果由到会委员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产生。获半数以上赞成的申请者,方可获得顾问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级顾问,需由申请者所在地方的中级认委会提出审查推荐意见之后,才能报到高级认委会。
第二十八条 认定结果的批准和发放顾问证书,高级顾问认定结果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批准并在顾问证书上署印;中级顾问认定结果由所在地方(行业)企联(企协、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管理咨询协会批准并在顾问证书上署印。
第二十九条 顾问资格取得时间以顾问证书上签署的日期为准。顾问资格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三十条 各级顾问的证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顾问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有条件时可以每年两次。除理论考试需集中进行外,其余如管理咨询论文评阅、实际管理咨询能力考察等考核工作均可分散进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呈报表的同时,需按规定交纳专家评审费。
第五章 顾问资格有效期的延续
第三十三条 各个级别的顾问资格有效期期满后,必须办理资格有效期延续手续。过期9个月不办理手续者,即自动失去顾问资格;失去顾问资格后要重新获得顾问资格者,需按顾问资格认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顾问延续其资格,在上一个有效期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过明显的管理咨询责任事故,没有发生明显的损坏管理咨询队伍形象的行为;
(二)从事管理咨询活动不得少于4次;
(三)撰写管理咨询论文不少于2篇,从事管理或管理咨询教学活动不少于32学时;
(四)接受管理咨询知识更新培训2次。
第三十五条 顾问资格有效期延续审批机构是相应级别认委会。
第三十六条 顾问资格有效期延续的申请与审批手续是:申请者需在有效期满时,按《管理咨询顾问资格延续申请表》要求的内容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并附上表中所列附件一套,送交相应级别认委会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发放延续证书。
第六章 顾问道德准则
第三十七条 顾问必须遵守下列道德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恪守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
(三)一切判断基于事实;
(四)不接受力不胜任的委托;
(五)为客户恪守经营秘密;
(六)不仅要为客户解决问题,更要着眼于提高客户的管理水平;
(七)不做因维护客户利益而损害社会或第三者利益的事;
(八)不借咨询之便侵害客户利益;
(九)除事先商定的报酬外,不索取其它额外的报酬;
(十)不做诋毁同行的事。
第七章 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从事管理咨询活动;
(二)有权优先受聘参加咨询和培训活动;
(三)有权出席全国顾问代表大会;
(四)有权优先参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活动,优先获得全国管理咨询系统内的知识培训和技能提高的机会;
(五)有权按规定了解和查询全国及各地方、各行业咨询活动情况和顾问档案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顾问应尽下列义务:
(一)为开拓我国管理咨询事业献计献策,尽职尽责;
(二)按规定向管理咨询委员会提供真实的管理咨询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在咨询、研究、培训过程中积极创新,促进管理咨询事业发展;
(四)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顾问资格和业绩的公布
第四十条 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要及时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新认定的和有效期延续的高、中级顾问名单及其业绩和擅长。
第四十一条 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咨询、研究、培训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顾问及其成果。
第四十二条 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顾问资格失效的、或经查证严重违反顾问道德准则的高、中级顾问名单。
第九章 顾问信息库的建立
第四十三条 为及时掌握顾问的基本状况,有利于咨询机构之间进行交流、互相支持、互相借用力量,发挥管理咨询整体优势,在各级咨询委员会中建立中、高级顾问的信息库。
第四十四条 为保持顾问信息库资料的完整和系统,中级顾问资格认定呈报表和资格延续申请表,在领取证书之前必须报送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待今后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以臻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高级认定委会。
注:如需了解详情,请致电68416622与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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