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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转帖]国务院发布意见称经适房将控制在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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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4:5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要求。

满5年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适房每年都要安排建设

《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福利分房者不得再购经适房

《意见》提出,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购房不足5年不得上市交易

《意见》要求,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指出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单位不得新征土地集资建房

《意见》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适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适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

本市经适房“70m2”规定不会大变

住房保障办法本月公布

根据国务院的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此前北京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的套型标准是平均70平方米以下。对此,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国务院要求的60平方米左右和北京实际要求的70平方米以下实际上差距并不大,况且意见指出,各地制定套型面积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因此,这方面北京不会有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意见要求,各地应在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市建委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的住房保障性政策已经制定完成,正在等待市政府的最终审批,本月就能对外公布。此外,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的住房保障性办法将会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意见对其中的细则如回购等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如何修改将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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