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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 职工可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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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6:5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拖欠工资数月 提出辞职遭拒绝 申请仲裁获支持。
  

  李胜等5人是某装饰材料厂的技术工人,2004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从2006年1月起,该厂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厂里连续10个月给李胜等5人只发放60%的工资 .

  2006年年底,李胜等5人向厂里提出补发工资,但厂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李胜等5人便向厂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车间人员不足为由拒绝。李胜等5人多次提出辞职,厂里明确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一定要解除合同,单位将不给他们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胜等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装饰材料厂应为李胜等5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并一次性补发所拖欠的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装饰材料厂连续10个月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胜等5人的工资,已经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李胜等5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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