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得在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
■ 境外个人在津工作学习超过1年可购买商品房一套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日前同意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收购天津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我市内资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境外投资者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我市进行上述活动。
该《意见》提出,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对投资房地产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境外投资者,不得在天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没有开发项目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企业应当到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核减证照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的手续,同时变更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 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该《意见》明确,境外机构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在津购买房产。
在天津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1套。 在天津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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