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3月29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37.5万人,共补税15亿元。看来是一个不错的成绩,但据说个税申报人数并没有达到预期规模。 这样的结果,早在人们的预料之中。据报道,北京税务部门已经开始一对一约谈未申报者。约谈阶段结束后,对于那些达到了申报条件而拒不申报者,税务部门将进行重点稽查,并给予相应处罚。相关法规也已经规定了处罚条款。 但是,任何一项制度,仅靠处罚是不可能长期维系下去的。法律的效力不只来自其强制力,更来自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可。大多数人不去违反法律,法律才对社会有效。因此,自行申报要想获得其生命力,就必须争取人们的认可。首先要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要让纳税人相信,这种制度是他们的代表所同意的。同时具体的制度规定也必须合乎情理。恐怕正是因为欠缺这两点,才导致不少人对自行申报漠然置之,甚至有抵触情绪。 这种不合情理之处表现在,自行申报是一个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好处的制度。任何一个制度要想良性运转,都必须给所涉及的各方带来好处。尽管好处可大可小,但不能把好处让一方独享。不幸的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恰恰是这样一种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的制度。个人花费了时间、精力申报了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之后,一无所获,那人们为什么要去做?政府只有通过“单位”进行动员,或者以处罚单位相威胁,甚至强制个人。 但这显然不是最合适的办法。人们完全可以设想另一种情形:通过自行申报,个人可以获得退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自行申报是否有一些激励?事实上,在大多数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自行申报固然是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真实收入及纳税状况的手段,但另一方面,自行申报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或家庭寻求减免税的渠道。 以美国为例,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以个人、夫妻或家庭为申报单位,有许多扣除、宽免等优惠规定。联邦个人所得税通过总收入扣减家庭必需的刚性支出,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退休及医疗储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州和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损失、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还可以通过总的应纳税额扣减各种必需的税收抵免,如勤劳所得抵免、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高教奖学金、终身学习等抵免。因而完全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扣减了各种支出之后,反而可以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 相反,在中国,自行申报是一个单行道: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绝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这样的制度,就其内在性质而言,就有不公平的成分,也难怪纳税人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实际上,近些年来进行的诸多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呈现出这种单行道特征。大多数改革措施都是强化征管,增加纳税人的义务。相反,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内在缺陷却始终不在改革之列。以本次自行申报为例,仍然坚持了个人申报制度,而没有积极地朝允许家庭申报的方向探索。这样的税制完全忽略个人的家庭赡养、抚养、购买大宗产业的支出,对于纳税人十分不公平。 单方面地强化税收征管、增加纳税人义务的所谓税制改革,确实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其负面影响却不可低估:这种做法会让纳税人以为,税是国家强制自己交纳的。而税是人们与国家直接打交道的主要渠道,国家强制征税的观念进而会影响到人们对国家的认知。 之所以出现这种税制改革偏颇,根本原因是,相关改革措施几乎完全由税务机关、最多由行政机关全面主导控制,相反,相对而言较能反映民意的人大却几乎置身事外。可想而知,税务机关当然会倾向于强化征管,当然会只考虑自己的便利,而不会去考虑纳税人的便利。单靠税务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对纳税人公平的税法、税制。要使税法、税制相对平衡,既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之需,又对纳税人便利,就必须由人大对两者的诉求予以平衡。 因为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税法、税制无小事,人大在这方面必须发挥主导、控制作用。只有这样,税制改革措施才具备充分的程序合法性,同时也有可能在实体上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