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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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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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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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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外经贸股份制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外经贸计财[1997]第188号
实施日期: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
(一) 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二) 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利税的企业;
(三) 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
(四) 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成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籍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目前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第五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一)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二) 公司非全资附属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 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 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
第九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
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职工持股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强或减少职工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持有股份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依据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持股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持股卡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持股卡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持有。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职工持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申请进行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都必须报外经贸部(地方企业由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会签体改部门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持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样式;
(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外经贸企业经批准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际人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内部职工缴纳出资额等额的股票或其他股票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入股自愿,不得强迫;入股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奖金、搞福利为向职工赠股或低价配售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一般职工持股数额要有差距,但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比1以内。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职工持股金额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价值将其所持股份购回。内部职工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职工股的股利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将内部职工交纳的股款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先在内部部署施行,暂不公开报道。
作者:
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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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体改发〔2002〕20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
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改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社团办在认真总结《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发布以来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此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设立的,代表出资职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权管理组织。
二、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
职工持股会试点范围原则上为市属或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工持股会除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或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三)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能力。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和持股比例
(一)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方式一般应以现金形式为主。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可以由以下方面构成:
1、现金出资;
2、 执行政府对企业有贡献者奖励的有关规定,职工所得股份;
3、企业实行股份期权,期满后,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所得股份;
4、经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职工可将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按规定折价后作为个人出资;
5、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二)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每名会员的出资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5%;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比例。
五、关于职工持股会建立备用金制度
职工持股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是职工持股会用于回购按《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出职工持股会的职工所拥有出资的专项周转金。
备用金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10%。备用金归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共有,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持股会用备用金回购股份的权利,由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
职工持股会解散时,备用金的处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一)关于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代表按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度行使权利。会员代表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前,须就会议准备表决的内容征求所代表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使权利时,按其所代表的多数会员的意愿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代表的会员。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监事会。
职工持股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较少的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立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列席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七、关于职工持股会变更和注销程序
职工持股会成立后,由于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原因,职工持股会要求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注册资金、章程、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或职工持股会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职工持股会清算组织人员名单及清算工作安排;
(二)办理变更名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名称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变更注册资金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决议;
(四)办理变更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五)办理变更《章程》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关于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报告制度。
职工持股会出现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变动超过10%的;
2、职工持股会联系人员、地址、电话变更的;
3、职工持股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持股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持股会工作的指导。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年检工作的规定。
职工持股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填报的《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的初审;5月31日前持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对于逾期不年检的,撤销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资格,收缴《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
主题词:企业 改革 职工持股会 通知
送:学农,鸿祥同志。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处 2002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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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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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主要工作程序(试行)
2001-4-9 一、试点企业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申请材料目录(试行)》执行。 二、外经贸部对试点申请作原则批复。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本试点企业和内部职工持股会外,需确定另外3家以上的发起人并订立发起人协议书。 四、试点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3年财务审计和股份公司设立未来一年的盈利预测审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上一年的财务审计。 五、试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及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事宜。 六、试点企业组建内部职工持股会,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章程,管理内部职工认购股款。 七、订立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应对职工持股会的作用、内部职工持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八、出资验资。 九、试点企业与母公司订立分立与服务协议。 内容包括资产与业务划分、进出口配额与经营权、商标的使用、财务支持、职工生活福利与后勤保障、人事管理、争议解决等。 十、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十一、聘请律师就公司章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分立与服务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试点企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签后由当地体改部门报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核。 试点企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按《外经贸企业设立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文件目录(试行)》执行。 十三、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经贸部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召开公司假日创立会议。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报告。 十五、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的主要文件有: 公司登记设立申请书; 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或外经贸部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十六、公司成立开业。 领取营业执照; 刻印公司印章; 开立银行帐户; 办理税务登记。 十七、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改制辅导。 政府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对改制企业的辅导报告。 自公司成立开业的3年内,试点企业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通过总公司)报告改制企业上一年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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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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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13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2000-5-9 为保证国有外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单位的原则是: 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的企业; 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比较小的企业; 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有利于贸工、贸农、贸技结合,实施“大贸易”发展战略的企业; 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仍可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但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职工持股会只限于以下人员参加: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职工持股会: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关联公司的职工; 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只能以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不允许以自然人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进行。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对其出资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内部职工股股金;集中管理认购的公司股票或出资证明;办理和管理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办理职工入、增、减、退资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分红;参加股东大会,代表对其出资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 第十三条 职工出资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出资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出资卡号码; 职工出资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职工入、增、减、退资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职工出资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出资卡由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出资卡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出资卡由出资职工本人持有。 第十六条 职工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出资卡号码; 职工出资金额、入、增、减资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都必须首先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报告,经外经贸部原则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 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的基本情况及初步设想;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在完成资产评估、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等项工作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向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当地体改部门后再报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核。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文件包括: 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关于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国有士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及国有士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 关于XX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方案的报告; 国有股权管理申报方案;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文件; 财务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意见; 验资报告书; 发起人协议书; 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出资名册式样; 职工出资卡式样; 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部分改制情况下母公司与改制企业的分立与服务协议书; 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出资范围、职工出资名册、职工出资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在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中,须有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章程、内部职工持股、母公司与改制企业的分立与服务等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关于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审批、审核同意后,须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召开公司创立会议、登记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开业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母公司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自公司成立开业的三年内,试点企业须报告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上一年的运行情况。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际入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和职工入资能力,在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由企业在申请试点的报告中提出,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票或其他出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向职工持股会出资自愿,不得强迫;出资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奖金、搞福利为名直接或间接向职工赠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出资数额的差距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比1以内。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资及其凭证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出资名册记载的职工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每单位出资所拥有的净资产购回。职工出资及其凭证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职工出资及其凭证;职工持股会用职工出资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暂不在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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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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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是职工参与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会(简称持股会,下同)是工会统一组织,运作内部职工股的社团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1、企业连续两年盈利;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 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持股会应实行入股自愿、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二章 持股会股份的来源 第五条 企业在公司化改造的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 第六条 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第三章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为下列形式: (一)持股会的投资主体是本企业的全体在册职工,设个人股。个人股是以个人合法财产向持股会投资形成的股份,是持股会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企业根据情况,可用企业历年的劳动分配积累绘上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配股、送股或用于持股会基金,作为内部持股的红股。红股只能享受分红。第四章 持股条件和持股额度 第八条 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 第九条 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第五章 持股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 第十条 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持股会。持股会作为社会团法人向企业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持股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董事职权,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可按职代会选区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股金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 持股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由五至七名理事组成。理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持股会理事长一般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理事会职责及工作制度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发办公室,作为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可设3至5名兼职工作人员,人选由理事长在会员中选聘。 第十六条 作为职工持股股东代表的董事,在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本的安全保值、增值,保障持股职工依法获得收益。第六章 持股的认股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认股的程序为: (一)职工按规定向职工持股会提出个人申请: (二)由持股会审查该职工持股资格,确定其持股额度; (三)职工向持股会交付认股资金,由职工持股会发给职工持股股权证,载明职工所持股份的金额、股份、配股、分红及其他有关事项,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持股会印章。第七章 持股会的运作规范 第十八条 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股由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持股会再按股数进行二欢利润分配。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证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治区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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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批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六条 职工持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四)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持股会名称; (三)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九)公司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对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二)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的规定;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职工持股会理事; (二)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及本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四)通过职工持股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按所持股份获得红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公司章程; (三)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执行公司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决议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职工股持有人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员会议选举3棗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办理职工持股会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职工股股本凭证; (三)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为会员办理分红事项; (五)召集、筹办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 (六)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理人,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和理事长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五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职工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统一办理职工入股事项。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离、退休和退养职工;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股金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金的上下限额。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3%,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2%; (三)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持股股份总额的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职工股份凭证。 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集中统一管理。 职工持股会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的依据。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股份数; (三)股份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出具的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加盖职工持股会和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以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职工股。 第三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的形式时,对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价。 第三十一条 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死亡或经公司同意调离时,即视为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可按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此股份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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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实行内部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2000-5-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联系我市企业改革实际情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拟在我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具体意见如下: 一、开展内部员工持股的意义和作用: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符合十五大精神,是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让广大员工持股,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把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他们对企业资产的关切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通过试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促进企业按《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试行内部员工持股适用于厦门市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按照我市“抓大放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应遵循如下原则:职工自愿;产权明晰;国有资产不流失;风险收益对等;运作规范。具体范围: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外,其他企业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行。 三、持股比例: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员工人数及其实际购买能力,选择确定员工持股的比例,非国家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原有的法人股可以保留。 四、持股方式: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一般采取以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的形式,由工会组织持股员工大会实行股权管理,行使出资者权利。员工人数少(一般在十五人以内)、注册资本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 五、持股资格及股份流转:企业员工的持股资格、员工认购股份数额、股份认购方案由企业持股员工大会决定。当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投资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具体持股比例由企业持股员工大会决定。 六、股权购买: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 七、资产评估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在改制前须经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同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允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采用租赁或托管等形式,由企业继续有偿使用。对企业的不良资产,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如实反映,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后,予以核销。 八、资产折股出售收入处置: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售给员工的资金收入,已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收取;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统一上缴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九、利润分配:改制后企业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同股同利,不得损害国有股和员工股的权益;企业年度经营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也可以现金分红。国有股的分红按《厦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权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财[1997]8号文办理。 十、持股员工大会:改制的企业要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由工会主持召开持股员工大会制定“持股员工大会章程”,选举持股员工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改制程序: (一)企业在征得出资单位(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为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后,由企业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拟试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改制方案进行表决。 (二)企业根据职工大会的决议和资产出资单位签署的意见,成立改制筹备组,做好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起草改制企业“章程”并报审批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应由企业向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反映企业不良资产和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详细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不良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资产折股方案,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同时明确国有股权持股单位。 (四)企业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通过《持股员工大会章程》,选举拟派出的持股员工代表。 (五)由职工持股会和持股单位草拟企业新的章程,产生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用经营者。 (六)申请报批: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委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审批必备文件包括: 1、企业改制的具体方案以及资产出资单位同意改制的文件; 2、企业职工大会和公证法律文书; 3、持股员工大会章程和持股会组成人员、持股员工代表名单; 4、企业新的章程; 5、员工持股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6、资产评估确认书; 7、资产折股方案批准文件; 8、明确持股单位文件; 9、改制后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名单。 (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企业宣告成立。 十二、参股限制:集团母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本部员工不得向其投资企业中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改制企业参股,但在持股企业任职的除外。非本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十三、股权管理:规范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运作,保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企业应参照有关规定,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 十四、工作指导: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督促、指导和把关,并总结试点经验。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及时反映和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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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2000-5-9 为了贯彻实施《公司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结合我省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产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同本企业形成财产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员工关心企业发展和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机制,激励员工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尚属探索性的新的股权形式,其性质不同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制度。有关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进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试点企业拟选定20户)。第二章 持股比例 第五条 试点企业要在其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第六条 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设计或提出,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总额中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奖励优秀人员红股和供符合持股资格的公司新增人员认购。第三章 持股资金的来源 第八条 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二)、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 (三)、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 (四)、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 (五)、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第四章 持股条件和持股额度 第九条 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均可自愿持股。 第十条 非本企业员工,不得持有企业内部员工股份。 第十一条 每个员工个人的持股额度应体现公平、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额度由工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董事长、总经营持股额度与一般员工持股额的合理比例。即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第五章 持股的管理运作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由工会托管运作,工会设立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专门从事员工持股管理运作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受托作为全体员工持股股份的股东代表,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出任为宜,依照法律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董事职权,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会员工持股会成员必须是持股职工,并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操作能力。具体人选由持股员工民和推荐,并经工会批准。员工持股会对持股员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受工会领导。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人员,也可为兼职人员,其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宜。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负责人作为员工持股东代表,在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员工的利益,反映持股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一的安全有效增殖,保障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会的重大事宜由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运作内部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并接受持股员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会要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设立内部员工持股股份管理副册,详细、准确的登记内部员工持股、分红及股权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员工持股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负责及时向持股员工予以通报,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将经确认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情况和红利分配情况等向持股员工公布。第六章 持股的认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认购程序为: (一)、员工提出认股申请; (二)、工会负责审查申请认股员工的持股资格,计算其持股限额数,报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审核确定; (三)、员工认购持股股份。认购持股本金中,员工个人出资部分,由员工以现金向员工持股会交付;借款部分(包括预留股份、专项资金等),由工会向公司申请借款,按照员工股份额向持股会交纳;公益金等转内部员工持股本金部分,由公司按照员工持股份额直接划转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二条 员工认购股份后,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持有股票,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股本帐户,发放员工持股股证书,以证明持股员工在公司中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其它权力,并公布持股员工名单及持股额。第七章 持股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员工持股股份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第二十四条 员工升职或降职后,其持股额度,要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按照有关办法进行重新确定。 第二十五条 新调入本公司的员工一年后可按照岗位和本企业工龄获得相应数额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开公司(含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解聘、开除等)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由工会员工持股会代表公司按当时股本价值含量回购,股本(员工出资部分、借贷款已还部分)归还员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 第二十七条 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员工持股可转为记名股票,并根据证券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个人持股由员工持股会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员工持股会再按照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分配。第八章 持股风险与责任 第三十条 持股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一条 持股员工以共所持股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企业,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属新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省体改委批准设立,省省工商局登记,在登记注册时,仍以员工个人股直接(自然人股)作为股东登记,属新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个人入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管辖规定进行登记。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的企业,涉及股本结构调整和股权变化的,由股东会、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省体改委批准,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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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持股(以下简称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公司不得以职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在改制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六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营,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实行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 (二)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 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提出职工持股方案(包括职工持股的总额、基数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认可后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确需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必须经该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机构批准。 第九条 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方式: (一)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 (二)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一般应当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也可以多持股。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十一条 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股权: (一)以现金出资; (二)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 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第十三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职工购股的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购股办法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公司给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章 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 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五)持股会的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经费来源;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报本公司和批准公司成立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按其授权职工持股会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至5名理事组成,并以简单多数产生理事长1人。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 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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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略)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 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职工集体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持股职工(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股份内部转让,收购和受益的有关规定; 职工持股会终止和解散的有关规定; 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全体职工的签名。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由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及市总工会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股在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登记为“XXX工会(职工持股会)”。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要建立职工持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持股会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分会。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持股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参加公司股东会、分红等事宜做出决议。第一次会员大会由企业工会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员大会采取按股权进行表决的方式,对持股会章程的修改、持股会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投资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内部职工集体股表决权2/3以上才能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要设立职工持股理事会。职工持股理事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设理事3—9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会由持股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按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理事、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主持持股会员大会,代表持股会参加公司股东会。经股东会选举可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执行下列职责: 收集会员出资资金对公司进行投资; 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凭证; 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代表会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应当接受持股会会员的监督。理事长、理事既可是兼职的,也可是专职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为持股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正常活动提供方便。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并按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应向职工提供公司章程(草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由职工认股。认股后,就成立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持股事宜。 第二十七条 工会(职工持股会)向持股职工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书号码; 出资数量; 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工会公章及持股会理事长签名; 第二十八条 职工集体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以货币出资; 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书号码; 会员出资数额; 出资的变动情况; 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五章 职工集体股的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条 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第三十一条 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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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途径,增强公司凝聚力,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相结合形成,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四条 公司设立职工股必须坚持国家股控股。 第五条 募集职工股应坚持职工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应强行摊派。工会应全过程指导职工持股会的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第六条 职工股股本金仅限向本企业投资。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所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作为一个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持股额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预测今后3年内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五)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并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股权重新确认手续。 第十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是: (一)由公司发起单位(已建公司由董事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二)股东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方案; (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正式建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企业上报送审的材料应包括: (一)关于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报告; (二)关于建立持股会的方案(含职工股的发行方案、比例、范围、价格、方式,持股会组织管理方式等内容及企业盈利情况的预测报告); (三)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的决议; (四)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五)持股会章程(草案); (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对职工持股会的职能、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股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能;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本构成; (五)股份管理的办法; (六)红利分配的办法; (七)财务管理和审计; (八)其它。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管理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是内部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对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委会设主任1名,干事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由工会推荐并经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工作人员经管委会主任提名后由职工的持股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管理委员会主任就参与股东会决策及管委会工作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持股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收集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关于需提请股东会讨论、决议的问题的意见;(二)召集召开职工持股会会议;(三)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四)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内部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办公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管委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股总额和比例的设置应参照公司股权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货币出资; (二)将公司工资结余派给职工; (三)经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双方须到管理委员会办理增、减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派股是指企业为加强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用企业历年的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企业派股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职工出资额(包括其他来源)相对应的股权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管理职工股的依据。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等数额、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统一发放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保存,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 第三十条 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从企业获得股利后,按职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一)企业破产、关闭; (二)企业被兼并解散; (三)持股会同意转让全部股份给其他股东,决议解散。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解散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持股会依法得到清偿财产,由清算小组按照职工持股比例进行清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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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 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 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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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
2000-5-9 第一条 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治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股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 (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 (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由企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注销改组前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由本企业参与对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以下称作会员)组成。职工持股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可由工会承担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荐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会员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管理职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和备用金; (六)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职工持股会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出资和转让股权规定;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内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事由与清算;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公司制企业,设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试行一股一票,或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具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八条 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经财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历年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 (三)职工承担企业债务换取的资产所有权: (四)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五)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的部分所有者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所列职工持股会股金的5项来源; (二)国有企业终止时职工的安置费。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暂设国有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所有权为企业持股职工共同拥有;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和第二款中(二)项构成;国有股由职工未购完的国有净资产转股额构成。 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经营者责任股。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经营者可集体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 第十条 持股职工应缴纳的现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持股职工收入较低的,以及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年内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40%。暂未付款的部分,职工可以用现金和未来收益逐步缴纳,未付清以前,应向职工收取一定的利息。暂设国有股的,可将国有股股权逐步转让给职工。 经产权主体认可,职工(包括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可以用管理技能、技术技能、科技成果等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第八条第一款(二)、(二)项构成的个人股,以及集体股的70%一80%,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一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收益权和表决权配送给职工,初次配送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才可施行。 配送给职工的股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的实际出资。 集体股的20%一30%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其中,用于奖励特殊贡献的人员和设置经营者责任股的,可先配送收益权,连续3年完成经营目标的,可将收益权逐步扩大为全部股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购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由企业回购。 回购职工个人股按企业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额计价。收回和回购的股份转作预留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依据其拥有的股权获得收益后,再按内部的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持股职工享有认股期权。企业可制定对持股职工的未来配送股方案,持股职工连续3年全面完成产权主体核定的经营责任目标(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后,即可按方案进行兑现;未按期完成经营目标的,持股职工不得享有方案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持股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持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本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不得给予审批。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一)提供假材料或者以欺诈行为获取批准文件的; (二)不按批准文件组织实施的; (三)非内部职工购买职工股或接受赠与的; (四)将职工出资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组建的职工持股会和己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1998年内按本规定进行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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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部员工持股暂行规定》要点摘录
2000-5-9 ●股份和持股比例 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点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批准。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10倍,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预留股份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管理机构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它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会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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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成立或改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和持股比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 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他企业有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一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爱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员工认肥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10倍。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为支持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专项基金会,用于属下公司内部员工购股的借款,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高于应认购额的40%;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八章 备用金 第三十八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九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二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财政部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决议或意见后,由公司按以下途径报批; 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 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办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到申请批复文件后,即开展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体改办要抓好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途径上报审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资局注册登记。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向属下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参股。 第五十三条 内部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应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试点工作主要在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中推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亏损严重的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五条 实施员工持股公司的产权单位和控股公司要依法尊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企改办<1994>23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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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 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设立持股会的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五)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七)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八)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九)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十)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十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申请; (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四)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 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第四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 (三)出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本人出资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盖章,并经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持股会印章和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当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会员出资证明必须相应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转制前的工资结余转为持股出资或持有股份。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将其出资在本办法规定的持股会召纳会员范围内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第五章 持股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终止,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持股会依法将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注销登记。持股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章程办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目前只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各试点企业要按本办法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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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草案)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在企业内同时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上海市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分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其职工人数超过五十个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职工股会章程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 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 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 股票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 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七) 职工持股会会员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的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股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的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作出说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应当推举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 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 (三) 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 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职工持股会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代表会员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机构应当接受其会员和公司的监督。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入股事宜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签发的内部职工股份凭证。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会同出资证明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离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章。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股字样,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将部分资金作为内部职工股,通过职工持股会奖励结合公司有功职工。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和股东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定为优先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内的特定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三年之后可以在内部转让。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试点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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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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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0-5-9 京体改发(1996)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 (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 (六)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七)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由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作为职工持股自主办单位提出筹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并承办职工持股全部筹备事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公司章程(划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由出资证明样式;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第十七条 会员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主办单位向市社团办申请设立登记。 主办单位应向市社团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市体改委的批准文件;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社团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团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关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出资取得权利;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在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职工持股会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的职权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 (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三)对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转上股份作出决议; (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接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选举3至7名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人。 事理长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四)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股份凭证; (五)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七)拟订职工持股会解散的方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任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份凭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出资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筹办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 职工持股会的日常费用开支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持股会的意见。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条 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会员转让其出资后,由职工持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会员名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 职工持股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应向市体改委申报,并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市社团办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向市体改委和市社团办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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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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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1-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通过内部员工持股,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股权(含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下同),并委托公司员工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转让,但经持股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购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的来源与类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也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 第七条 员工股份形成可以采取多渠道的办法,主要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一)现金购股:即员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的股份; (二)借款购股:即员工向金融机构或股东借款购买公司股份; (三)公益金划转购股:即经股东会同意,可将部分公益金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股份; (四)技术入股:即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技术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技术骨干; (五)奖励股份: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后,对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奖励股份。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针,国有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实行; (三)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确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技术入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的,则不再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前三年平均利润水平(扣除不可比因素)的,经产权 单位认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将超出部分新增净资产的30%以下折成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 第四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十三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具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由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人认股程度: (一)员工向持股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持股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向持股会缴付购股资金,持股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在员工持股额中应占较大比例,其个人持股额允许达到员工持股总额的10%左右。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认股价格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的认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 第二十条 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和公证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四种: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入;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员工持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企业的公益金结余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企业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30%的优惠; (三)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可给予30%的优惠,同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40%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4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占员工持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的价格,参照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残废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购回价格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二)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股份的购回: (一)经营管理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可购回其持有的股份; (二)经审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购回: (一)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的,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的,其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赠予股份的购回按赠予方与受予方所签署的协议办理,协议规定由持股会购回的,按上年末净资产值回购,股款按协议规定退还,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资金的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员工持股会不得对本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持股员工不得退股。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四)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五)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六)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九章 备 用 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员工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三)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五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十一章 审批核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员工持股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员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外的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二)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体改办核准。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推选员工持股,应经市或区集体资产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九条 私营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经股东会批准后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参与所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一条 推选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员工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出让变现后再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推行内部员工持股企业中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经营,也可采取参与优先股的办法,即当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不善,国有股胺其股权行使参与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发[1997]21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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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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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1-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通过内部员工持股,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股权(含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下同),并委托公司员工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转让,但经持股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购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的来源与类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也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 第七条 员工股份形成可以采取多渠道的办法,主要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一)现金购股:即员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的股份; (二)借款购股:即员工向金融机构或股东借款购买公司股份; (三)公益金划转购股:即经股东会同意,可将部分公益金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股份; (四)技术入股:即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技术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技术骨干; (五)奖励股份: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后,对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奖励股份。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针,国有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实行; (三)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确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技术入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的,则不再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前三年平均利润水平(扣除不可比因素)的,经产权 单位认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将超出部分新增净资产的30%以下折成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 第四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十三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具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由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人认股程度: (一)员工向持股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持股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向持股会缴付购股资金,持股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在员工持股额中应占较大比例,其个人持股额允许达到员工持股总额的10%左右。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认股价格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的认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 第二十条 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和公证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四种: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入;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员工持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企业的公益金结余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企业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30%的优惠; (三)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可给予30%的优惠,同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40%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4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占员工持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的价格,参照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残废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购回价格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二)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股份的购回: (一)经营管理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可购回其持有的股份; (二)经审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购回: (一)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的,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的,其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赠予股份的购回按赠予方与受予方所签署的协议办理,协议规定由持股会购回的,按上年末净资产值回购,股款按协议规定退还,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资金的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员工持股会不得对本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持股员工不得退股。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四)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五)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六)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九章 备 用 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员工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三)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五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十一章 审批核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员工持股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员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外的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二)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体改办核准。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推选员工持股,应经市或区集体资产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九条 私营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经股东会批准后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参与所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一条 推选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员工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出让变现后再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推行内部员工持股企业中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经营,也可采取参与优先股的办法,即当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不善,国有股胺其股权行使参与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发[1997]21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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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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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1
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
--粤体改[1996]118号
2001-1-4 为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行员工持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的形式、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受委托的工会,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代表持股员工参加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员工持股是一种特定的股份,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三)试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使员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向心力,调动员工关心企业的积极性。 (四)员工持股适用于拟改组或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以下简称公司)的企业。 二、关于持股员工的条件和持股资金 (一)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均可自愿持股。 (二)非本企业员工不得持有公司的员工股份。 (三)员工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由企业出资者决定。 (四)员工个人的持股额度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由工会民主征求意见后确定。 (五)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采取以下形式: 1、个人出资; 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 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 三、关于员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 (一)员工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管理和运作。 (二)工会应制定员工持股章程,经持股员工会议表决、多数同意后生效。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员工所持股份总额; 2、持股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3、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会召集持股员工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5、其他事项。 (三)工会对员工持股的管理有以下职责: 1、代表持股员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的整体利益; 2、每年召集持股员工会议不少于一次; 3、办理员工入股等手续; 4、对公司分红按员工持股份额进行二次分配; 5、修改员工持股章程,并组织召开持股员工会议进行表决。 (四)认股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认购申请; 2、工会审查该员工持股资格,确定持股额度; 3、员工向工会交付认股资金; 4、工会向员工签发出资证明; 5、工会对持股员工登记造册; 6、工会向公司交付员工持股资金后,领取并保管股权凭证。 (五)公司在第一次募集员工股份满一年后,可根据公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增发股本,分配给新员工持有,相应调整公司股本。 (六)持股员工因离开本企业而不再具备持股资格的,不再参与持股。其所持股份可由工会代为转让给新员工或其他员工认购。具体办法由员工持股章程规定。 四、关于实行员工持股的批准问题 (一)非公司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须经出资者批准,企业应同时改组为公司。改组设立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已改组为公司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要相应办理股本变动报批手续。 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同于本意见的员工持股,其区别在于:内部职工股是以职工个人作股东,而员工持股是统一委托工会作为股东,且所持股份是一种特殊股份,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可继续实行内部职工股,也可按本意见将内部职工转为员工持股,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转为员工持股须职工自愿,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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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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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1
武汉出台国企职工持股试点办法
2001-2-13 武汉市国企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已出台。自此,国企内部职工持股工作将有章可循。 武汉市部分国企开展职工持股已好几年了,因无章可循,一些单位摸索着自行其是。 这次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由武汉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武汉市国资办、市体改委组成)审批。武汉市国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有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较好、职工持股后回报有一定保障的企业,可获得试点资格。 这一试点办法,是配合武汉市正在进行的国企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出的。通过职工持股,实现国有资产的有序退出,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国企职工持股问答 1、职工购买股份是否自愿? 是的。试点企业向内部职工转让股份,应遵循职工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想购买企业股份又没有钱怎么办? 职工无法筹到购股资金时,可向本企业公益金划出的专项资金借贷,借款不得超出购股资金总额的40%。相关利息,由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决定。 3、职工购买股份的数额是多少? 数额由试点企业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评分办法确定。评分办法由试点企业自定。企业的董事长、经理、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购买的数额应与职工适当拉开差距,鼓励多购。 4、购买股份后,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试点企业必须成立职工持股会,该会由持股职工选举的股东代表组成。他们依法进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定期向持股职工报告企业工作情况。年终参与制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职工购股程序: 向职工持股会提出申请,经持股会审议、确定持股资格和购买份额后,向该会缴款,同时获得股权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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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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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2
沈阳市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200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沈阳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企业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企业职工自愿出资,通过企业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询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份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第九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四)企业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已经依法得到确认。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内部职工股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要由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市体改委申报。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工会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材料,依法确认企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予以批准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届期与公司董事会相同。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3-5入,由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入,理事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j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持股会会议。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表决权,并可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机构应当接受其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发起人单位为部职工认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人股事宜。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认购: (一)公司设立时,在企业(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企业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职工;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内部职工股份凭证。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住所;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 第三十条 企业改制公司出资认股和公司增资扩股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转为内部职工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以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的特定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规,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原市体改委下发的《沈阳市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规范意见(试行)》(沈体改发[19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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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2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变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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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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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3
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
--浙经体改[1998]92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设立。企业登记时,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历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凡属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享有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组建持股会。 第五条 持股会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企业资产必须经评估与确认; (四)持股会设立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持股会章程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 (二)持股会宗旨; (三)持股会的股份总额、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议事程序与规则; (六)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七)有关持股会会员的收益分配的规定; (八)有关持股会会员的股份内部转让的规定; (九)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工会向企业产权单位或公司董事会提出组建持股会建议。 (二)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与企业共同拟订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并报地方工会审核。 (三)工会在企业内公告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和持股会章程(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省属企业向省体改委报批,其它企业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报批。 (六)工会收到批准文件后,开展职工股金收缴工作,并在四十五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持股会。 (七)持股会成立后,其各项决议、章程和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省属企业送省体改委和省总工会备案,其它企业送当地政府审批部门和地方工会备案。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持股会设立申请书; 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东的决议或产权单位同意设立持股会的文件: 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持股会组建方案; 持股会章程(草案);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的资料;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享有知还必须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产财; 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本会章程与公司章程; 服从与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缴纳出资义务,填补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持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的机构,其行使如下权力: 企业重大事件知情权; 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 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批准与修订持股会章程; 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是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右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重大决议[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六)项]必须经本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由工会发动购股职工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会员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基人选一般应当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知识才能的持股会会员担任,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人数较少的持股会,可以不设理事会,只设执行理事。 第十五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负责召集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代理职工股的购买,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管理会员名册和持股会的股权证,发放“会员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 职工股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募集的职工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持股会的募集的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士30%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在职职工的贡献、岗和工等各种因素,确定其购股额。出资圈套的职工可以用自然人身份持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购股额度。 第二十条 职工股的募集程序: 工会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职工向工作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其购股资格。 工会公告已批准购股的职工名单及其购股额度。 职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给职工出修养职工出资购股收据。 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据赂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明书,会员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出资购股收据号码、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金印章等等。 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名册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体证号码、住所、出资购股收据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等等。 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公司董事长向持股会签发股权证。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职工支村的购股现金; 企业历年工资积余的一部分; 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持股会不得以工会名义动用工会原有资产为会员和持股会谋利。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 会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作退会处理,其持股额中个人出资部分在持股会内部转让,配送部分由持股会收回纳入职工预留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设立持股会时,可以在职工持股总额中设置一定的预留股,以备具备资格的新职工认购。新增职工一般按公司在关证评分规则确定其购股额度,股价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所需资金由持股会负责筹借,一次性解决,预留股每年所得红利纳入持股会专项资金,持股会所借款项用预留股红利和新职工购股资金偿还,持股会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已经设立的持股会可按本办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出资时,优先转让给该企业的持股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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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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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浙政[1998]16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司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股份认购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段;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金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年限及其它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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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浙政[1998]16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司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股份认购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段;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金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年限及其它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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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改办: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2-1-17 根据《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员工持股主体建议以自然人的身份或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可以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为持股主体,也可以两类持股主体并存,经营管理者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份,一般员工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称持有股份。 二、员工持股主体一般不采取内部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持股公司")形式,但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经批准可采取持股公司的形式。已经通过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持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上市时,在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以前,其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可改造为持股公司。 三、企业以持股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遵守如下事项: 1.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资料中,不得出现持股公司字样,而应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2.注册资金中,必须提供员工持股合法验资的报告。 3.经营范围可定为对外投资,自身不可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4.持股公司对外投资可参照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定,对外投资额可以超过50%,直至100%。 四、其他公司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可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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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5
明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
2002-4-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15号)及云政发〖1996〗200号和市委、市政府昆发〖1997〗8号、昆政发〖1996〗76号、昆政发〖1997〗56号、昆政办〖1998〗96号文件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股权设置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文件规定,凡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负责评估的中介机构须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二、破产终结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再重新进行,以法院的终结裁定书和市财政局的资产确认通知为依据,市国资局予以确认,对这类企业的改制原则上按整体式进行。 三、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报废严格按照市政府昆政办(1998)105号文规定执行,流动资产报废由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由市国资局审批,企业报废的可利用资产,由政府收回进入产权市场统一处置,所得收入上交财政,可利用资产清收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财政、国资、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四、企业股本设置 (一)国家股:国家股以评估确认以后的国有净资产为国家股股本的总额。 (二)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2、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部分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原企业职工交纳的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和用于生产经营职工交纳的集资款)。 2、职工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职工出资额配送的应付工资、福利费结余。 五、股金来源 1、国家股: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总额。 2、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2)经产权主体批准,允许让渡的企业,按职工出资现金的1:1-1.3以内所有权让渡。来源顺序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3、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 (2)企业配送的股权。 六、股权的设置和分配,由各企业根据职工年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所有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明确到职工。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才能执行。 七、为建立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设置经营者责任股、股本按职工出资的1:0.1-0.5设置,所有权属国家。责任股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具体使用范围及方法另定。 集体股要留出部分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 八、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收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九、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 十、应付工资结余额和应付福利费结余额作为配送股金来源转为职工个人股,自配送之日至三年内只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三年以后可拥有完全产权。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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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企业职工持股会资金管理,代表持股会会员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向企业投资,一个企业只能设立一个持股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职工持股会资产是指由企业内部职工自愿出资,或原企业改制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法定部门界定为该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其用途仅限于在本企业投资入股,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四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章 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持股会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四)持股会章程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持股会会员一般在50人以上。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宗旨; (二)持股会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六)会员股权内部转让及权益分配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持股会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工会根据企业情况提出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三)工会将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和持股会章程(草案)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工会审核,市属企业到市总工会审核,县(市)、区企业到当地总工会审核; (四)审核后,由工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市属企业向市体改委报批,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报批; (五)工会收到批准文件后,向会员收缴购股资金,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持股会。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三)持股会组建方案; (四)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上级工会审核意见; (六)会员名册; (七)有关界定为持股会资产的证明文件; (八)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九)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资料; (十)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依持股会章程办理入会手续的企业职工,为持股会会员。持股会不吸收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入会。 第十一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其股份; (三)按所持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 (四)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应得的资产。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持股会章程; (二)根据确认的额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服从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维护持股会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理事长的述职报告; (二)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 (四)对持股会内部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批准和修订持股会章程; (六)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七)对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制订、修改持股会章程及持股会的分配、解散、清算等重大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持股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3-9名人员组成,理事会理事由工会组织持股会会员联名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一)主持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办理会员股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四)编制和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持股会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持股会募集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条 会员股的募集程序; (一)工会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二)职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其购股资格; (三)工会公告已批准购股的职工名单及其购股额度; (四)工会代收职工购股资金,并给职工出具出资购股收据; (五)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据向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明。持股会会员股权证明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权变动情况、出资购股收据号码、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会印章等; (六)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名册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购股收据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权变动情况、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等等; (七)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持股会签发股权证。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支付的购股现金; (二)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会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作退会处理,其持股额中个人出资部分在持股会内部转让或由持股会暂时回购,量化部分由持股会收回,这两部分一般由新入会的会员认购。 第二十三条 经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在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提取5%作为回购专项备用金。持股会应设立专门帐户,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因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企业设立失败或终止、解散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持股会解散。 第二十五条 持股会终止时,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算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持股会应按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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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工会加强职工持股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总工发(1998)37
2001-10-24 各市(地)总工会(办事处),各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股权形式。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对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今年6月,省政府颁发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提倡,和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和设立职工持股会,并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10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企业工会组织设立,在企业工会指导下规范动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工会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实践和探索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各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二五大文件,学习〈〈公司法〉〉、〈〈工会法〉〉,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提高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的能力。 二、 加强源头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企业改制要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阶级的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坚持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在组建职工工持股会时,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党的全心全意领先工阶级的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坚持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会审变色镜通过,在组建职工持股会时,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原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等工作,贪污维护持股职工的权益,确保职工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三、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之一,既有获得的机会,也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工会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多思考搞风险措施,要对职工进行有关投资风险宣传教育,讲清楚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职工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组建职工持股会要从企业和职工实际出发,企业是否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征求职工的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不得由少数人自行决定,职工是滞持股持股额度以多少为宜,都应坚持从企业和职工实际出发,不通简单行事,提倡在连续两年盈利并预测有发燕尾服后劲,在市场竞争中前景看好,的企业建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额度超过程式实际随能力和扭亏无望的企业不宜设立职工持股会。 五、依法维护职工自愿入股和劳动的权利,职工入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工人人入股,对那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入股,或因其他原因暂不入股的职工,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迫入股,更不应将是滞入股作为职工上岗或下岗,辞退的条件。 六、设立职工工持股会应把握如下几点:1.设立的条件: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资金来源符合规定要求;企业资产评估确认设立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工持股会章程规范。2.须向地主工会提交如下材料:设立职工持股会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职工持股会章程。经地方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职工持股会会员必须是本企业内部职工(离退休职工除外),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本企业投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挪作他用。4.职工持股会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出资相对平均。出资额较大的职工以自然人身份持股。5.职工持股会正式成立后,报审核的地方工会或上级工会备案。 七、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改制企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原有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上报审批。新设立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持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文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待批复后,在筹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同时,筹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向上级工会申办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公司持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职工持股会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已经设立,包括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应按照省委(1998)22号文件、省政府(1998)16号文件规范,重新上报地方工会或上级工会备案并且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一年一度的年检年审,也不再交纳团体会费。公司年审时,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其原有的社团法人资格自动取消。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为公司总经理的,应召开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 九、加强领导,分类指导。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工会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各级工会都要注意研究改制企业组建和动作职工持股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疏导,保持稳定,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要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职工持股分设立方案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对不同企业的分类指导。企业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设立,在企业工会指导下规范动作”的精神,做好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与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职工持股会健康发展。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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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持股条例(草案)
(2001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股的设置
第三章 职工股的托管
第四章 出资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
第二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职工股的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出资职工依照本条例持有本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职工持股行为,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企业推行职工持股由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
第六条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程序公开、入股自愿、股权平等、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股的设置
第七条职工股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企业设立、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情形下设置。
职工股总额及职工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职工股种类由企业自主决定。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以在职工股中依法设置优先股。
第八条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依法取得职工股。
第九条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出资取得职工股:
(一) 以自有现金出资取得职工股;
(二) 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取得职工股;
(三) 经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同意,依法以职工的管理技术以及其他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取得职工股;
(四) 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以职工个人每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五) 依法由企业非职工股东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担保,出资职工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资取得职工股;
(六) 依法由受托人以职工股作质押,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资取得职工股;
(七) 依法以企业历年积累的工资结余和奖金结余、福利基金的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八)依法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九) 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职工股。
受托人以借款方式出资取得的职工股应根据借款的偿还情况逐步分配给职工。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出资额与普通职工出资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出资额的3-5倍。企业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最高出资额予以限制。
企业可以依法对经营者和职工实行期股期权制度。期股期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确定职工持股的总体方案时,可以在职工股总额中设置一定比例的预留职工股,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职工出资认购,或用于实行期股期权制度等。
新增职工出资认购预留职工股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认购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确定。
预留职工股在预留期间由受托人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工股的托管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股的托管,是指出资职工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照本条例将其合法财产或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出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出资职工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出资职工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出资职工应当和受托人建立托管关系,采取托管的方式取得和管理职工股,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托管,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托管财产必须是出资职工合法所有、持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受托人因接受托管而取得的出资财产以及因管理出资财产、处理托管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为托管财产。
第十四条托管财产与出资职工未设立托管的其他财产以及受托人原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管理托管财产取得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死亡或因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托管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偿债的财产。
第十五条出资职工和受托人之间建立托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书面的托管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对托管关系的建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由全体出资职工与受托人共同协商订立,托管协议自托管财产交付之日起成立,已成立的托管协议对出资职工、受托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管的目的;
(二)出资职工、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托管财产的种类、数额和托管期限(含职工股的设置、总额和种类);
(四)托管财产(含职工出资财产、股权、备用金等)的交付和管理方法;
(五)出资职工和受托人在托管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托管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出资职工取得托管收益的形式和方法;
(七)职工股转让与回购的规定;
(九)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方式;
(十)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事由和程序;
(十一)其他出资职工和受托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在订立托管协议之前,出资职工相互之间应当就出资财产的托管达成共同委托协议,共同委托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经出资职工商定,也可以采取在托管协议中拟定共同委托条款的形式订立。
共同委托协议应当表明全体出资职工共同委托受托人管理出资财产的意向,并应载明共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交付托管的出资财产范围、出资财产的交付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共同委托协议经全体出资职工签字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职工股的托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职工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出资职工签订共同委托协议;
(三)出资职工向受托人发出出资财产托管要约;
(四)受托人审查职工的持股资格、确定职工个人持股额度、出资数额和方式;
(五)受托人与出资职工签订出资财产托管协议;
(六)出资职工依共同委托协议向受托人或企业交付出资财产;
(七)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向企业投资;
(八)受托人向出资职工签发出资(持股)证明。
出资职工已实际持有企业股权的,可在签订共同委托协议后,直接与受托人签订出资财产托管协议,将其股权交由受托人集中行使,受托人向其签发职工出资(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应当表明“XXX企业职工出资(持股)证明”的字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出资(持股)证明编号;
(二)职工出资金额及持有的职工股数额;
(三)职工股数额的变动情况;
(四)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五)受托人、出资职工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分正、副两联,正联由共同受托人持有,副联由出资职工持有。
第二十条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和出资财产托管协议是出资职工查核本人出资数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职工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托管协议、职工出资(持股)证明上作相应的变更记载。
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和出资财产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职工出资(持股)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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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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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8
第四章 出资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资职工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职工股总额中占控制地位的出资职工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出资职工的利益。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不得损害出资职工或其受托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出资职工根据托管协议,在其出资范围内,通过受托人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出资职工可以在托管协议中为自己保留部分管理托管财产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出资职工有权依法委任和解任受托人,确定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出资职工有权依法担任由职工股股东代表出任的企业董事、监事。
第二十五条出资职工有权了解托管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有权依托管协议定期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托管财产有关的账薄以及处理托管事务的其他文件。
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不履行托管职责的受托人履行托管职责,并有权对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出资职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享有预先表决权,托管协议可以对须经预先表决的事项作出约定,但出资职工持有的优先股不享有表决权。
选举和更换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资职工代表、增加或减少职工股总额等事项必须经出资职工预先表决。
受托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就预先表决事项征求出资职工意见,组织出资职工进行表决。并且,对于预先表决的事项,受托人应当在预先表决15日前通知全体出资职工。
预先表决可以采取委托投票、书面投票等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出资职工进行预先表决时,按其所持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举和更换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资职工代表、增加或减少职工股总额的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总额2/3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总额1/2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通过,托管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资职工进行预先表决时,按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分别记录表决结果。
受托人在股东(大)会上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表决权时,根据出资职工预先表决时所记录的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分别进行投票。
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由受托人按全体出资职工最大利益原则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出资职工依照其出资额享有托管财产的受益权。
职工持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受托人进行利润分配,同股同利。受托人应当依照企业分配标准和职工个人出资数额将其取得的利润向出资职工分配。
经股东(大)会同意,出资职工可依法将分配所得利润转为托管财产向本企业投资。
第三十条因签订托管协议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托管目的或不符合出资职工利益时,出资职工有权变更托管协议,要求受托人调整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不按出资职工的要求调整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调整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出资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共同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交付出资财产;
(二)依照托管协议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三)在托管协议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已交付的出资财产,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以自己名义将其所持职工股作质押;
(五)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出资职工以管理技术以及其他智力要素作价出资的,在企业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出资职工应当就其作价出资额向企业履行实际交付出资财产的义务。
托管协议应当对出资职工向企业履行实际交付出资财产的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作出规定。
第五章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由3至7名单数成员共同组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托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称为共同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全部由自然人担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或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由出资职工共同委任产生。
出资职工委任受托人应当经占出资总额2/3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委任受托人的具体办法由出资职工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受托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担任职工股受托人有重大托管过失或不良托管记录者;
(七)其他托管协议约定不宜担任受托人的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委任受托人的,该委任无效。但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委任行为无效外,受托人接受委任而对托管财产进行的管理行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经出资职工同意辞任或被解任;
(二)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
(五)其他丧失法定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托管协议处分托管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托管事务有重大过失的,经代表2/3以上托管财产的出资职工同意可以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出资职工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委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受托人辞任的,在委任新受托人之前仍应履行管理托管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因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四)、(五)项所列情形而终止职责的,应当作出处理托管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托管财产和托管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占职工股总额2/3以上出资职工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条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托管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并可依本条例委任新的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全体职责终止的,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委任新的受托人和办理托管财产、托管事务的移交手续。
第二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出资职工向企业投资,取得本企业股权,集中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以出资职工的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受托人和企业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承担同等的股东义务。
第四十二条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管理托管财产、处理托管事务。
共同受托人有权共同处理托管事务。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生效。
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按托管协议处理;托管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出资职工决定。
第四十三条受托人有权按照出资职工意愿,代表出资职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经营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其管理的职工股总额,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在企业解散、被撤销或破产时, 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其管理的职工股总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有权依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取得报酬,托管协议约定无偿托管的除外。
经出资职工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减托管协议约定的报酬数额。
第四十六条受托人对自己在管理托管财产、执行托管事务过程中所垫付的有关必要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及非因自己过失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出资职工予以补偿或经出资职工同意后从托管财产的收益中予以扣除。
受托人违反托管目的、管理职责或处理托管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七条受托人应当遵守托管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不得利用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受托人管理托管财产,负有与管理其固有财产同等谨慎的义务,应当为出资职工的最大利益处理托管事务。
第四十八条受托人依照本条例管理的出资财产,仅限于代表出资职工认购本企业的职工股,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出资职工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托管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托管财产分别管理。托管财产为资金的,采取分别记帐的方式管理。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受托人不得将托管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以其固有财产与托管财产从事交易。
第五十条受托人除依照托管协议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托管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挪用、非法借贷、非法存储托管财产,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托管财产和出资职工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备置账薄,载明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妥善、完整地保存有关记录。
受托人应当依照托管协议每年定期向出资职工报告托管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第五十二条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向出资职工交付托管财产的收益。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托管事务,但托管协议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托管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托管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依法代理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人,应当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共同受托人就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对出资职工承担连带义务。
共同受托人所承担的连带义务的范围,以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受托人的义务范围为限。
第六章 职工股的处置
第五十五条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外,职工股不得退股、转让和继承.
第五十六条当出资职工退休时,其所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可以继续持有,或依第五十七条和托管协议进行转让,或依第五十八条由受托人回购,转作预留职工股。
当出资职工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脱离企业时,不再继续持有职工股。其所实际持有的职工股依第五十七条和托管协议规定进行转让,或依第五十八条由受托人回购,转作预留职工股。
出资职工转让所持职工股的,在同等条件下,受托人有优先回购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出资职工最大利益原则行使其优先回购权。
第五十七条职工股的转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进行:
(一)职工股只能转让给本企业具有持股资格的职工,不得向本企业以外转让;
(二)出资职工只能转让其已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受托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6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职工股;
(四)职工股的转让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五)转让双方应当及时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职工股的回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进行:
(一)受托人只能回购出资职工已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二)在符合法定回购情形且出资职工或其继承人提出回购请求时,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回购方案;
(三)回购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确定。对回购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职工股回购方案确定后,职工不再持有职工股,应当缴销职工出资(持股)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脱离企业,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回购款由受托人在其离任审计和回购方案确定后3年后支付。其他职工股回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法由托管协议约定,但回购款的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作为回购职工股的专项资金。
备用金从预留职工股股利、新增职工认购预留职工股所缴纳的资金、受托人的质押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中筹措。
备用金必须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专款专用,受托人每年应当定期向出资职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和托管协议,将其管理的出资职工财产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除第三人为善意的以外,其投资行为无效,因此取得的收益归为托管财产的收益;给出资职工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不具备持股资格的职工取得职工股,持有人应当退还所取得的职工股;因此给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出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职工违法以所持职工股作质押的,其质押行为无效;对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歧视出资职工,损害出资职工利益;或者占控制地位的出资职工利用其持股优势对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由企业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根据出资职工预先表决时所记录的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在股东(大)会上分别进行投票,对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和托管协议,利用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出资职工利益,对出资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将托管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以其固有财产与托管财产从事交易的,应当责令退还,从事非法交易所得的收益归为托管财产的收益,因此给出资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非法存储出资职工的出资资金、备用金及其他资产的,应当责令退还,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受托人违反托管协议处分托管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托管事务不当致使托管财产受到损失的,持有职工股总额10%以上的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托管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受托人在未予赔偿或恢复原状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让人明知该托管财产的处分违反托管协议仍然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出资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第六十九条共同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托管目的、管理职责或处理托管事务不当,致使托管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受托人与职工发生争议的,托管协议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托管协议协商解决,托管协议未作规定或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托人违反本条例,侵犯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出资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出资职工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由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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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公司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规定将限定范围内的人员统称为内部职工。 第四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 第七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条 股权证是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股权证采取薄记形式。 第十条 公司印制簿记式股权证,可以自行选择印刷厂,以经过公司审批部门认可的样式印制。 第十一条 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 (四)股东姓名; (五)股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职工离退休证号码)、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六)发行日期; (七)购买或转让日期; (八)职工签章; (九)经手人签章。 除上款事项外,股权证还应载明职工持股数量及其增减情况。 第十二条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名称; (三)股权证号码; (四)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五)发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续。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包括: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已设立公司向内部职工募股的申请书中,应对股份发行方案、股权结构、内部职工持股范围、每股面值及预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内部职工持股范围和股权证、股权证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对股份发行及转让的有关事项,以及对负责股权证登记、保管和转让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作出说明; (四)附送股权证样式、股权证持有卡样式; (五)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公司增加内部职工持股额,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有关扩股增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的股份价格一致的原则。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第二十四条 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价格或公司收购价格,应以公司每股净资产额为基础,由转让、收售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提供参考价格给予指导。 第六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和证券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须对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转让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二十九条 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处理。凡公司的股权证出现炒卖现象的,该公司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和申请上市。 第三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有关内部职工持股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和在建项目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日 国家体改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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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jw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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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9 18:29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概念、基本内容及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05日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及特征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形式。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特征:
(1)、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2)、员工所认购的本企业的股份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3)、员工持股股份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
--- 一是员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企业股份;
--- 二是员工透过员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本企业股份;
--- 三是企业将历年累计的公益金转为员工股份划转给员工;
--- 四是奖励红股形成员工持股。
(4)、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利润分享计划。即以工会或职代会社团法人名义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再由专职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权设置及持股比例
(1)、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可通过两种方式设置:一是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二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员工持股规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行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3)、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2、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
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3.员工认购股份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原则。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0倍。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持股原则。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4、员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5.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有资格或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6.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7.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不诮高于应认购额的40%;
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预留股份”
(1)、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2)、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3)、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4)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5)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9.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10.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11.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12.员工持股管理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3)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4)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3.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1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备用金制度
(1)、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2)、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3)、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4)、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15、员工持股计划的红利分配规则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16、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企业的审批程序
(1)、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2)、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3)、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财政部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决议或意见后,由公司按以下途径报批;
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
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办审批。
(4)、公司接到申请批复文件后,即开展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体改办要抓好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工作。
(5)、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途径上报审批。
(6)、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资局注册登记。
17、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的资产评估程序及原则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理事会)
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及权利义务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由持股员工结成的、一个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代表持股员工参加以团体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力、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一、员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建立持股会的方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持股会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2)、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总工会审批并备案。
(3)、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设立员工持股会的条件:
(1)、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设立员工持股会;
(2)、设立员工持股会的企业必须对原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3)、必须取得企业出资各方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必须有企业工会同意设立员工持股会的证明
(5)、必须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员工持股会筹备组,起草员工持股会章程及筹备其它员工持股会成立相关事宜。
员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员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是员工持股会的权务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和权力是:
(1)、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持股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制定、修改和通过员工持股会章程、就员工持股会的管理、股金投向、红利分配等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4)、审议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它是员工持股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和权力是:
(1)、决定并办理员工入会(股)手续;
(2)、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企业股份;
(3)、集中管理员工持股股本金凭证;
(4)、管理员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股权证明;
(5)、拟定员工持股份额的红利分配方案。
(6)、办理员工股份的转让、继承、回购手续。
(7)、制定员工持股会有关规定。
(8)、筹备、召集员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9)、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设主任或理事长一人,为员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也可设一至二名副主任或副理事长,协助主任(理事长)处理员工持股会日常事务。
二、员工持股会章程结构及应变载明的事项
1、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员工持股会的名称、住所;
(2)、员工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3)、员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员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
(5)、员工持股会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
(6)、员工持股会的负责人及其职责;
(7)、员工持股会会员持有股份的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8)、以员工持股会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9)、员工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10)、员工持股会认为应该和必须规定的其它事项。
2、员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员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会员。员工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员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的权利,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员工持股会章程和权利;
(2)、享有作为员工持股会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3)、享有通过员工持股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记录、财务报表、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意见或质询的权利;
(4)、享有了解和监督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及财务状况的权利;
(5)、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收益权;
(6)、依照公司章程在员工持股会内处置、转让其股份的权利;
(7)、享有优先购买员工持股会会员转让股份的权利;
(8)、享有优先认购员工持股会转增的股份的权利;
(9)、享有员工持股会依法解散或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时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10)、员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员工持股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以出资额为限,对员工持股会负有有限责任;
(2)、必须按照认购出资额全部如实缴纳认购资金
(3)、员工持股会成立后,会员持股有股份只能转让、不能抽回;
(4)、执行员工持股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5)、遵守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
作者:
lmjwhu
时间:
2003-6-19 18:29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津体改发(2002)1号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市体改办、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会 办法 通知
送: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工商系统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处 二○○二年二月五日印发
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和结构调整的步伐,规范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依托本公司工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企业工会法人名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规定自愿出资的企业职工;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条 持股会会员的出资,不得上市交易,不能继承,可依照本办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它投资活动。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照《公司法》改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方一致同意。
㈢原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㈣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60%。
第八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为主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持股会章程》;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㈢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组织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章程》;
㈤办理持股会筹备期间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㈡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㈢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㈣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㈤持股会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
㈥持股会会员的股权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㈦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立持股会的程序:
㈠改组、改制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向投资主体提出申请;
㈡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持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的意见和本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若干名兼职或专职会员组成持股会理事会,对持股会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组织、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㈢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职工发放出资证明;
㈣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㈤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权力。
㈠主持持股会会议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㈣代表会员依照法律规定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权利。
㈤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㈡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㈡会员出资金额,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㈢持股会印章和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出资证明必须作相应的变动记载。
第十九条 持股会会员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需退出持股会时,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
第五章 持股会收益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会员股的派送,应当与其他股东同股同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给持股会的收益,经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持股会可预留最高不超过10%,作为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离退休或死亡人员的股权回购资金,用于向新招纳会员的股权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津体改委发〔1996〕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2年1月23日
作者:
qihaitao
时间:
2003-6-20 10:27
太详细了,都可以汇编成册了,呵呵。谢谢,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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