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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法一个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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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16:3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与员工就象鱼和水一样,谁与离不开谁,但并不意味着关系就很和谐,他们都在自己利益相关时展现各自的能力来争取更多利益。比如下面的这个问题就是双方斗智的过程,写出来跟大家来探讨一下,有相关经验的家人也可以给个相对公正的说法。在新《劳动合同法》还在二审时,再看看原劳动法当中执行的一些问题,也算是温故知新吧!

    某公司的合同是完全按劳动局的合同范本做的,并且考虑到了辞退员工后将会产生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为了将这个潜在问题提前解决,也用点小聪明争取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在劳动局的合同上加了一个条款放在第5条第7款后,详细内容如下:“( 八 )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在每年的农历年之前发放上一年度的经济赔偿金(上一年度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龄未满一年的员工,按转正后的月份折算。公司辞退员工时不再重复发放经济补偿金。” 合同中其他条款跟劳动局的合同完全一样。

   合同中的这个条款跟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五条来做的,《办法》中第五条的原文内容是:“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办法》中第二条又提到:“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至此,纠纷产生了。这种单位的做法是,用这种合同跟员工签,但在面谈时可以对员工却说年底双薪,而合同中存大的却是这个条款,一般员工是难以注意到这种细节。而真正跟企业发生纠纷而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拿出的合同中有了这个第八款,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就难以实现了。
   我个人认为,企业将经济补偿金放到每年年底发放,是曲解法律条款,是为企业自己取得更多即得利益。合同尽管多了这第八款,却跟办法第二条是相冲突的,第二条中明确提出经济补偿金是“一次性发放”,这是对员工这个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这种理解是否是正确的?员工是否可以用《办法》中的第二条继续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金?
   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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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1:41:3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觉得有点哭笑不得,很有点欺诈的味道,问题是在对于什么是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这样说,有故意混淆概念,达到欺诈的目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请注意,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的,但每年的年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怎可能会为员工发放补偿金,补偿金又何从发放呢?

牵涉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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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9:32:0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确实是员工工弱势的话,这也是一种说辞.
5
发表于 2007-11-14 21:49:40 | 只看该作者

明显是欺骗

但是个人力量太弱去仲裁,个人没物力人力去和企业去讨公道,所以需要个人聪明点,签合同的时候谨慎些。。 对自己的权益了解一下,劳动法学习很有必要!

4
发表于 2007-11-14 09:54:5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太明显是欺骗了,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应该无效啊

板凳
发表于 2007-4-17 16:25:55 | 只看该作者

搞不懂,这家公司的年底双薪和经济补偿金怎会扯到一起,

这家公司的做法,完全是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嘛

沙发
发表于 2007-4-16 09:22: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直接找仲裁即可,对仲裁不满意还可以诉讼。国内的劳动仲裁存在偏袒企业的问题,但诉讼准赢。

因为法律上对什么是补偿金,有明确规定。我刚和前面的单位有过这方面的纠纷,只要你找律师跟企业谈谈,很快就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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