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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二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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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13:1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八、关于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对这些问题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有的提出,本法应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2)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五条第一款)(3)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

    九、关于经济性裁员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经济性裁员涉及众多劳动者,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对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程序上与劳动法规定相一致。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十、关于集体合同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草案虽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但比较分散,也不够具体,建议设专章或专节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合同设专节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全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  (3)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4)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5)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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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08:57:46 | 只看该作者
good
板凳
发表于 2008-4-6 14:17:12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很受用![em01]
沙发
发表于 2007-3-17 12:48:10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太有用了,越来越喜欢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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