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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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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 10:4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笔者近日上网浏览,在搜查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问题的时候发现,很多劳动者对此非常怨愤而有无处申诉。

比如,来自海宁论坛上的一些文字:

“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向所雇佣的保安员收取300元培训费和服装押金400元.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所聘请的个人收取押金.你们认为是否合法,谈谈你的看法,说说你的观点..”

“如果楼主要不回来,那就是合法的。
如果楼主能要回来,那就是非法的。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看你是否能赢。哈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不过考虑到中国国情,这些法律条文大家基本上可以当作它不存在。”
“quote]原帖由 蓝血人 于 2006-9-20 12:08 发表
我晕,现在的政府有什么用啊,官官相互,多是伴西师的, [/quote]

   你也要为政府工作人员设身处地的想想,这叫做换位思考。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膨胀是这个社会的主流。英特网的发展,给普通人提供了更多的资信,如何用好这些信息是对现代人的一个考验。

   如果楼主有心情,可以把相信证据复印500份,到上海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全国各部门邮寄有关资料,,上至胡主席、温总理、下到海宁各部门。
   至于联系方式,完全可以通过英特网进行查询。

   如果楼主有心情,可以把资料翻译成二十多种语言,用EMAL形式发给世界各国的新闻媒体与国际劳工组织。

    取决于楼主的心情,而不是什么官官相护,,只要楼主心情好领导就会心情很不好。”
其实,这个问题本来是很简单的。国家的劳动法律已经三令五申,用人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包括什么服装押金,保密金,资料费等等巧立名目的费用。而且国家也有相关的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等等地方可以投诉。
但从上面的文字里可以看出,政府的相关机构的执法是相当不力的,而且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偏袒向用人单位。
十一五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创建和谐社会,国家主席,总理都再三在各种公共场合强调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但是,具体到下面各级具体操作的职能部门或执法机构,做法却是差强人意。
政府公信力何在?
现在到处都可以看到不和谐的地方,到处都能听到不和谐的声音。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国民各方面素质的逐渐提高,国民思考或者需要的社会福利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完善。
重庆市最近一期的两会,人大代表们提出的问题都集中在身关民众福利的方面:交通、社保、医疗、教育。
最近几年提出一个新的三座大山的概念,“房子,医疗,教育”,都是关乎民生的重要方面。
国民经济增长了,人均GDP增长了,为什么人们的生活却越来越显示出窘镜?
法律虽然不是很完善或健全,但终还是有法可依;但是,经过“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的双重强调,我们还是没看到我们的政府有多少大的起色。
真的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好好的考虑一下自己的作为,多为民众谋点福利,而不是多建几座漂亮的建筑,多报道一些华丽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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