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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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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2 11:5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今起实施 五类上市公司将被戴上“*ST”帽子
  

  5月1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在首批58家被“授星”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中,深交所有31家,占49%,上交所有27家,占54%。
  沪深证交所于今年4月4日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区别。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特别处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五种可能终止上市风险情形时,将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一类是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第二类是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第三类是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第四类是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第五类是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深沪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5月10日向记者介绍,第一、二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而第三、四类情形则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
  第五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
  当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后,深沪证券交易所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深沪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是指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至于其他特别处理措施是否撤销,将视公司具体情况,依据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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