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 SAB99和SAS89的发布和执行有利于遏制重要性判断的混乱,但实务中并非没有空子可钻。根据SAB99和SAS89的明示或暗示,如果个别或累计错报、漏报在金额和性质方面都不重要,管理当局就没有必要予以调整,也不必因此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会计差错的重要性依然是管理当局与审计师讨价还价的焦点,结果往往是审计师迁就公司管理当局,同时也为推诿责任找好了借口。正如SEC首席会计师Lynn Turner于2002年1月25日在参议院陈述时 的感慨:“我不止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司和审计师就一笔巨额差错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未达到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性标准。”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2001年12月初关于安然会计问题的国会听证会上,安达信会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Berardino提到早在1997年审计过程中,安达信就曾建议安然将当年净利润从1.05亿元调减0.51亿元。但安然拒绝调整,安达信也最终判断这项未调整差异“不重要”。在回答为什么调减50%居然不算“重要”的问题时,Berardino辩解道,安然1997年的利润异常低(当年一次性冲销合同重组费用4.63亿元),而安然1994年至1996年的净利润都在4.5亿元以上。按照Berardino的逻辑,0.51亿元的差错与安然“正常利润”相比只占8%,因此不属于“重大”差错。 这种通行的“不重要就不必调整”的做法也引起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调查研究(Donald Leslie,1985)表明,被调查的证券分析师一致认为一旦发现会计差错,不论是否重要都应予以调整。这说明现行审计实务对重要性的判断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期望仍存在差距。一个较为激进的观点 是,如果管理当局被审计师告知存在会计差错但拒绝调整,这项差错就应视为故意的差错,即使当初发生差错并非心存故意。既然SAB99认为故意的差错不论金额多小都是重要的,那么从逻辑上必然要求:管理当局应当接受审计发现的所有差错的调整建议,不能以不重要为由拒绝调整。 我国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标准问题 一、会计规则对重要性概念的界定 我国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重要性下明确定义,仅仅规定,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我国对重要性的定义是在审计准则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在具体会计审计准则和规范性文件中,重要性概念的运用随处可见。 1.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1996年1月9日)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指出,如果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在10%以下,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实施)在指南中说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按重要性原则,对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净收入的10%及以上)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性质披露;性质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1999年实施、2001年修订)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对于发现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对于发现的前期非重大会计差错或当期差错额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的指南中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是“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并指出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2.具体审计准则及相关权威文献。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多次涉及重要性概念。截至1999年2月4日共出台三批审计准则,绝大部分审计具体准则的正文中出现一处或多处“重要”、“重大”等字样(除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和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之外)。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指出,“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但是该准则并未提供如何判断小金额错报或漏报在性质上重要的指南。 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审计》教材列举了性质上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四种情况:(1)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报或漏报;(2)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或漏报;(3)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或漏报;(4)不期望出现的错报或漏报。但教材并未具体针对上市公司围绕融资资格操纵利润的现状归纳性质上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3.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履行证券发行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规定也采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标准。招股说明书准则(证监发[2001]41号)在总则中指出,“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2001年修订)在总则中指出,“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财务报告的编报规则(证监发[2001]160号)的总则指出:“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由上可见,我国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范文件中多处涉及重要性概念。这些文件对重要性概念的界定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衡量重要性。在具体标准方面,经常使用“净利润或主营业务收入的10%”等经验性数据。但我国至今还缺乏对重要性标准的统一归纳和详细阐述。如果企业和审计师在某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或审计意见方面发生冲突,由于缺乏执业规范文件的规定,审计师依从企业意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可以借鉴美国SAB99的做法,由证券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重要性标准的执业规范文告。 二、重要性标准的审计判断差异 如果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在重要性水平判断和审计意见类型判断方面存在不一致,这种审计判断差异会使审计报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投资者赖以决策和判断。有的学者发现我国审计师对性质和金额类似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存在判断差异,因此出具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 。下面的三组案例表明审计判断差异在2001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存在。 1.会计估计变更。 国电南自由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被审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该公司对1年以内、1~2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了调整,分别由原来的5%、6%调整为1%和3%,变更的依据主要是公司客户信誉程度高、实际账龄与公司正常经营状况吻合、实际坏账损失比例小、公司加大了清欠力度等。该项调整影响当期合并净利润1,435.88万元,分别占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的50.45%、1.60%和3.03%。经如此处理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6.12%,刚好达到再融资条件“三年平均6%”的要求。 同样存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的ST鑫光,审计报告虽为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但说明段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一事无关。公司将母公司坏账计提比例从27%提高到70%,对2001年损益影响数为26548.63万元,分别占同期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的60.69%、54.40%,552.56%。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通过多计提坏账准备清洗利润,为下年度扭亏做准备。 不难看出,国电南自和ST鑫光改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金额(以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为基数的相对值)和性质(配股或加重亏损动机)上都比较严重,但前者因此被审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后者的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却与此无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不同审计师对类似问题的判断存在差异。 2.大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占用资金。ST中燕1998年的募股资金就一直被原大股东中燕实业及其下属单位占用,到2001年12月31日被原大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占用资金累计达到7,974.38万元,占净资产的57.73%(4146.82万元)和总资产48.89%(4896.32万元)。该公司的审计师为此出具了保留意见。天津磁卡2001年12月31日应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52811.12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50.89%(103765.71万元)和总资产的17.04%(309883.12万元)。这种状况在2000年就已经存在。但公司并未因此事项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3.持续经营能力。ST中华和ST英达都是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在2001年都因为持续经营能力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但两家公司(A股)的年度报告被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B股年度报告被境外审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