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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家帮忙?关于信托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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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30 16: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akyamuni兄在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帖子:
“大家帮忙?关于信托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我这里有一个基础设施工程,是公路建设,有一笔6亿多的银行短期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为3.51%,有没有办法,通过设计信托计划买断这笔债务,一般而言,作信托的成本是多少,多谢!请大家帮忙”

   我认为这是资本运作的范畴,就自做主张贴在这里,请各位高手帮忙。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6:29:00 | 只看该作者
一般而言,公路建设的贷款归还是使用公路收费实现的。通过信托归还一般是要测算公路每年的收费金额,然后计算出收益率情况。假设每年可以产生3000万元收费,扣除各项费用后有2400万元净收益,则6亿元的单位收益是4%.。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考虑通过信托发行受益信托凭证,募集资金归还贷款。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6:30:00 | 只看该作者
给一个实用的资料

《重庆国投: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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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释 义

二、 信托目的

三、 信托计划发行概况

四、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五、 信托计划的贷款项目情况

六、 信托收益

七、 信托计划的管理

八、 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九、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财产的分配

十、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十一、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国信") 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设计了弹广公路信托,并制定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信托计划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 义

本计划书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本信托:即弹广公路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重庆国信设立资金信托,重庆国信将信托资金集合管理,用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广公路的建设,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的集合管理资金信托。

本信托计划:是指弹广公路信托计划,重庆国信在办理本信托业务时,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制订的、关于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及信托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计划。

弹广公路:指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至广阳坝收费公路。

项目公司:指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即弹广公路项目业主。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文件:指《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重庆国信设立资金信托,重庆国信将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向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贷款建设弹广公路,从中实现信托收益。



三、信托计划发行概况

(一)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两亿元,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二)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 月 日至2003年 月 日。在推介期内,委托人与重庆国信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重庆国信对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由重庆国信一次性支付。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即从2003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重庆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3、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人民币。单笔资金金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包括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一)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重庆市南岸区弹广公路建设提供项目贷款。

1、贷款种类:中长期项目贷款

2、贷款用途:建设南岸区弹广公路

2、贷款规模: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贷款总规模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信托贷款按贷款单位提供的用款计划分期发放。

3、贷款期限:贷款两年,无宽限期。

4、贷款利息:(1)贷款年利率为4.85%;

(2)贷款利息分年度支付。

(二)重庆国信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为建设弹广公路设立资金信托及提供信托资金的协议书》。将由南岸区政府监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

(三)信托贷款的管理

本信托计划下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贷款,为了保证信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及效益性,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信托贷款。

1、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定《信托贷款合同》;

2、信托贷款由南岸区财政局作出还款承诺;

3、信托贷款专款专用,由受托人监管贷款的提款及使用;

4、受托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及回收。

(四)在信托期限内,信托资金同时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运用。



五、信托计划的贷款项目情况

(一)项目概况

弹广公路于1998年1月经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73号问批准立项,并以渝府[1998]173号文列为重庆市重点项目,是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三家联合批准的一条收费公路。

弹广公路项目业主为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弹广公路起于南岸区大石坝南弹路和弹纳路的交叉口,经涂山镇、鸡冠石镇、南山镇,止于峡口镇广阳坝,全长31.1公里,技术标准为二级公路。

弹广公路是重庆市规划建设中的一条经济干线,也是连接三峡库区移民公路的重要通道。弹广公路的建设对促进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推动广阳坝综合旅游经济区的开发和移民安置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进展情况

弹广公路预计总投资3.1亿元,一期工程于1999年6月动工兴建。已完成大石坝至纳溪沟段、高堰沟至白沙沱段建设工程。剩余工程为纳溪沟至峡口段,预计全部工程将在2004年5月前完成。

(三)项目收益分析

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达的渝财预外[1998]27号文《关于同意弹广公路改建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弹广公路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该项目验收合格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项目资金本息和获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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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6:31: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重庆市政府今年6月颁发的《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八区的现有收费路桥均实行年票收费制度,并由于重庆城投公司进行整体收购,作为今后建成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模式。

重庆市政府(2002—56号)《研究路桥收费改革方案专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重庆路桥年票收费方案适用范围为主城区的7桥1隧和8区收费公路及8区内以后新建的城市大桥和收费公路;原则确定重庆城投公司作为租赁或回购各路桥的业主。弹广公路为已批准的收费公路,适用于相关规定,已纳入城投公司收购的总盘子。项目建成后,由城投公司对弹广公路实施收购,项目转让收入将用于偿还项目建设筹集资金本息。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收益。



六、信托收益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3、本信托计划所产生信托收益为:信托贷款利息收入及信托资金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其他收入扣减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2) 文件或帐册制作、印刷费用;

(3) 处理本信托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4) 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4、信托资金年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资金年收益率=当年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不超过4%时(包括4%),全部归受益人所有;

2、信托资金年收益率超过4%时,其中4%为受益人收益,其余部分为受托人报酬。

3、信托收益的分配以现金方式进行,第一次分配为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分配为信托计划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



七、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重庆国信集合管理、运用。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重庆国信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专户,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二)内部管理机构

1、信托资金管理部门

信托资金管理部门为重庆国信信托业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1) 信托计划推介;

(2) 合同管理;
(3) 客户来访;
(4) 信息披露;
(5) 拟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6) 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计划资金。
2、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为重庆国信计划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
(3)实施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发现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公司决策委员会报告。

信托资金管理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八、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弹广公路信托具有比较稳定的收益,但不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受托人有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信托资金的运用,在必要时及时调整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南岸区弹广公路项目建设贷款,信托资金的运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项目建设风险

弹广公路项目的建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业主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项目施工进度风险等,可能影响项目的按期完工。

2、项目转让风险

信托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为弹广公路项目转让的收入,如信托期满,项目未能成功完成转让,将影响信托贷款的偿还。

3、政策风险

目前,项目业主与重庆城投公司尚未签订弹广公路收购协议,如重庆市路桥收费及有关收购事项等发生政策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转让和本信托计划的实施。

(二)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为了保证弹广公路项目的按期完工,我司将严格监管信托贷款资金的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或挪用,并由南岸区政府给予监督。

2、南岸区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书,如因政策因素等情况发生变化,项目不能实现转让,在信托贷款到期后,由区政府偿还。

尽管采取了以上防范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



九、信托的终止和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二)信托财产分配

1、重庆国信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自收到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重庆国信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2、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次性现金分配方式分配信托账户中的全部未分配之信托财产。





十、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重庆国信应当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重庆国信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1) 弹广公路项目或项目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2)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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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6:32:00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


郑重声明:本信托合同之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之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指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运用该资金形成的财产);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 托 人:
法人代表:
电 话:
地 址:



受 托 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 玉 柏
电 话:69305970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弹广公路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弹广公路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弹广公路项目:指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至广阳坝公路项目。
5、项目业主公司:指在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重庆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指弹广公路信托计划。
6、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9、信托收益:指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收益。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风险申明书》。

第一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的金融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K10216530003。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有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拥有该资金的合法性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存在任何通过设立信托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的动机和行为。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及受益权变更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为 ,受益人从本信托的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受托人处办理完成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后,信托受益权转让方能生效。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四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财产,以及该财产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财产为资金(人民币),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4、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内将上述资金如数存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账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第五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重庆国信设立资金信托,重庆国信将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向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贷款建设弹广公路,从中实现信托收益。

第六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自推介期结束之日起成立,本合同项下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推介期内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信托期限
1、本信托的期限为两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信托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1、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贷款给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南岸区弹子石至广阳坝公路。
2、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同意信托资金同时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运用。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和亲自管理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第九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3、本信托计划所产生信托收益为:信托收益=信托贷款利息收入+信托资金存放银行及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其他收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信托年收益率为:信托年收益率=当年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年信托收益率在4%(含4%)以下的部分,归受益人所有;信托年收益率超过4%的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5、信托利益的分配按年度进行,第一次分配日为信托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分配为信托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信托利益分配基准日由本公司事前公告。
6、受托人应按如下账号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
户 名: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7、在信托财产及利益分配期间,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受益人未能领取或及时领取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受益人未能领取的信托财产和利益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

第十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 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及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在签订本信托合同的同时,受托人将与委托人签订信托资金管理风险申明书。
2、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重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3、受托人如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4、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保证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除遇不可抗力外,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的,委托人不得办理受托人转托管。
6、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应在合同期内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但因委托人原因致使信托不能成立,或设立信托存在任何缺陷致使信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处置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4、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5、受托人每年一次以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运作及其收益情况。
6、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在到期委托人未支付信托报酬的情况下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报酬的权利。
8、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结果应以不违反《信托法》、不损害受益人权利为限。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在原受益人死亡、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2、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应征得受托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4、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重庆国信制作信托财产分配报告,并采取一次性现金分配方式分配信托账户中的全部未分配之信托财产。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信托资金到达受托人指定帐户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通讯联络地址
1、受托人基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与委托人及受益人进行通讯联络的地址由委托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
2、上述通讯联络地址系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及受益人送达有关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负责及时向受托人办理变更手续。
3、上述地址的不当提供或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或身份证号:



受 托 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重庆市渝中区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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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6 15:01:00 | 只看该作者
多谢各位前辈的资料,实在太有价值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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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6 15:05:00 | 只看该作者
不客气。
8
发表于 2003-5-6 15:43:00 | 只看该作者
版主,这里怎么上传资料啊?
9
 楼主| 发表于 2003-5-6 15:47:00 | 只看该作者
你在版内,点击“发表话题”(在左上角),随后界面可以发表帖子,同时就有上传资料的项目了。
10
发表于 2003-5-6 15:53:00 | 只看该作者
知道了,多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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