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综述:2002年中国股市回顾之政策篇

[复制链接] 0
回复
103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3-5-10 22: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综述:2002年中国股市回顾之政策篇
·1月7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但其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现实显然已对基石的稳固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中国第一个全面、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文件,也是监管部门继独立董事制度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4月5日: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5月21日: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在50%至100%之间确定。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6月3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条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明确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以参与如下证券业务: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月24日: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国有股
  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7月26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上半年增发热潮一度曾经热浪滚滚。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监会颁布实施了这个通知,提高了增发标准。增发门槛的提高使一大批不符合条件却又想通过增发再融资的公司遭遇政策通道的阻塞。
 ·9月16日: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允许重组后的退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受此消息刺激当日深沪两市走出了单边下跌的走势。
  ·9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主板市场没有股份全流通的考虑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股份转让系统的这一措施与主板上市公司的股份流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至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据我们所知,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10月8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这两个办法将与《证券法》一起,架构起较为完整的并购法律体系,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1月04日: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可向外商转让
  众望所归的外资并购新政策终于亮相,这次的外资并购政策体现了既积极推进,又慎重行事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在制度设计上明显有突破与创新。
  ·11月5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盼望已久的QFII制度终于正式实施。从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来看,QFII制度既借鉴了海外一些新兴市场的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殊国情。
  ·12月1日:中国证券市场全面正式对外开放
  证监会公布QFII申请表,同一天,沪深证交所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QFII终于在中国证券市场呱呱坠地。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