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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
一、办理范围
本辖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98年7月1日实行的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社会保险参保办理内容: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打印、下发、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
2、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3、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4、为新参统单位办理“四险”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5、向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服务;
附:单位办理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时应提供: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
②劳动情况表(统计局104号表)
③各年度职工月收入台帐
④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
⑤外埠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在外阜未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⑥其他相关材料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办理
1、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养老保险费。每月1日前收、审单位上报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月报表》;6—10日办理委托银行收缴养老保险费业务;12日后对银行退票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催缴。
2、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依法保障每个参统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准确无误,每月6—25日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增、减变动及个人帐户清算工作。
3、每年4月1日起向参保人员下发上年度《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按上级规定时间为单位打印、下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空表,元月15日前审核、录入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确定新一年度单位、个人缴费基数。
(三)基本养老金支付办理
1、按国家规定按时、准确支付养老保险金,每月1日前收、审企业上报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汇总核对表、《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核对明细;2—5日进行录入、汇总并上报市社保中心;12—15日委托银行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打入退休人员帐户。
2、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建立数据库,确保基本养老金支付准确,每月20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增加;每月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减少;
3、每年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办公地点:西直门南小街20号
电话:662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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