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企业年金市场价格竞争分析

[复制链接] 0
回复
77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8-24 22:5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今年四月份深圳《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金融机构分组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就企业年金业务的价格竞争问题各抒己见,分歧巨大。

  有呼吁规范经营的;有纷纷表态自家机构没有零收费的;有建议劳动部设立最低限价的;也有说低收费或零收费是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的;还有说资格太少盈利周期太长,与双资格或多资格(有股权关系的金融机构)机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等等。

  发言中有的自弹自唱,有的针锋相对,有的心照不宣,有的暗藏锋芒,有的痛心疾首,还有的慷慨陈词。但会后没有任何结论,一风吹。反而近期市场上的报价方式更加巧妙和花样翻新了。例如,为了绕开零收费嫌疑,有报价说第一年免收,以后增加,且为低于行业均价的一定比例;有双资格的机构,在应标中则说,如果两个资格都中标,则价格还可优惠等等,不一而足。

  如何看待企业年金市场的价格竞争?怎样算恶性竞争?出路何在?都需要分析。

  当前企业年金市场的价格竞争,与年金管理资格多寡;与有无金融集团背景或关联股权关系;与金融机构自身年金业务经营战略定位;与年金报价规定中有上限无下限;与缺乏行业自律,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囚徒困境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此前提下,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现象几乎是必然的。

  第一类,年金资格的多寡,导致竞争的起点不公平。

  此类情况,无需赘述。出现承诺“如果两个资格都给我做,价格还可以更优惠”的报价方式再正常不过了。

  同理,一个资格的金融机构为了不失去留住客户的机会,“赤脚的不怕穿鞋的”,竞争中报个低价格,把水搅浑,也是个做法。

  第二类,背后有金融集团支撑,可内部转移价格的。

  典型如“三位一体”企业年金业务管理模式,如中国人寿、中诚信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团;再如中信系、招商系等。还有其他有股权关系的因资格所限暂时没有浮出水面的金融组团,以后随着资格增加,“系”也会更多。在年金资格分散的市场格局下,多资格的金融集团在竞争中无疑占有先手优势。

  综合实力的巨大差距,通过内部“价格转移”,对客户的整体把控力和竞争力自不待言,实力小或经营单一的金融机构就完全居于劣势地位。这从业务占比的统计数据中可以清晰的反映出来。

  尽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实力强、规模大的金融机构,必然导致其年金管理边际成本会不断降低,它也出得起低价,还仍有利润留存,此时,说它恶性竞争似乎也有点勉为其难。

  第三类,自身年金业务战略的不同定位所导致的价格竞争。

  典型如银行业。

  现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将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视为“国内银行业自信用卡业务以来第二次市场洗牌”的历史机遇。特别是对股份制银行而言,企业年金业务稳定,有利于固化客户关系,通过企业年金可以与企业领导层和关键的财务、人事等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从而逐步渗透传统竞争对手的优质客户群。而大银行更是当仁不让,挟规模和传统合作优势,攻城略地,构筑壁垒。

  由于企业年金对商业银行传统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都有带动和促进作用。例如沉淀存款、发卡、网银等业务,还有以后个人供款的敞口和私人账户财富管理的可能,这样既可发展传统银行业务,又可增加多项中间业务收入。

  从客户整体价值出发,从整体年金业务出发,与企业和个人有上百种之多的金融产品联系的银行业,可以通过内部模拟利润考核方式进行成本分摊和激励前置,从而在年金报价中做到游刃有余。而因此定位,有年金资格的银行间的价格竞争激烈程度,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醒目。更直接说,年金的低价格竞争是混业趋势下,其整体竞争战略的要求所致。所以,单纯从年金业务角度出发的机构,在报价中就会屡屡吃亏。

  大家套路不同,招数自然不同,结果也就相异了。因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都是效益较好,治理结构和制度健全的企业。这也是各家金融机构所重点发展的客户群。谁拥有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谁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居于主动。这也是外资银行财团觊觎已久的市场。

  第四类,年金报价规定无下限,导致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囚徒困境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价格博弈过程,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赢标而不断出低价格,导致了“囚徒困境”的出现。它反映的是个体最佳选择而非团体的最佳选择。每家参与机构都以对方为敌,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在价格博弈中,不管对方的决策怎样,自己总是以为采取低价策略是一个较好选择,由于市场的不成熟,企业也往往以此做为评标的重要参考因素。这就促使各路竞标方都采取低价策略,最终导致价格竞争的恶性化。

  基于上述分析和归纳,面对难以避免的“合规不合理”的市场价格恶性竞争,预计和认识它的后果是必要的。

  价格战是一种市场经济现象。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化领域,价格战是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因为规模扩大而导致边际成本下降,强者越强,规模效应也越明显。但如果压价过度而形成恶性竞争,就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年金信托利益。

  从避免无序的价格竞争的角度衡量,就要发挥企业年金行业中介组织的力量和作用。

  尽管如此,最终决定年金市场价格竞争走向的不是供方的机构们,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年金管理机构在竞争中赢得市场,还是要靠信誉、实力,以及品牌、服务和专业,只有提供有竞争力的超值“产品”和增值服务,企业年金市场才有望走出陷阱,回归价格理性。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