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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导致病情加重,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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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王女士2008年3月因单位要进行改造,所以回家待岗。2009年5月,王女士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尾骨骨折,需要治疗休养。2010年3月1日王女士接到单位通知,让她返岗上班,并将她职位分配为物业部保洁员。王女士因为受伤未痊愈,只得在第二天(3月2日)交病假条给单位,申请休假2周,由于单位只批准1周假期,王女士在第二周(3月9日)上交了第二张假条。
在休假期间(3月12日)单位物业经理致电王女士,通知她必须在3月15日上班,否则为矿工处理,理由是王女士的病不是癌症及丧失行为能力的疾病。3月15日,王女士只得上班,第二次休假她只休息了6天。
不料,几日后,王女士在工作时骨折处感到严重不适,当下请假就医,经医院诊断王女士尾椎骨骨折伤处病情加重、并复发,同时加上王女士患上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走已是非常困难。
4月1日,单位为王女士在劳动局申报了公司,并让其在家等待劳动局工伤认定通知。3个月后(7月12日)王女士单位让其做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的“工伤与非工伤”鉴定,并告知王女士的伤不是工伤。
王女士仔细观察中发现,单位所发“鉴定书”的章并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章,对于此单位始终否认。
王女士认为事有蹊跷,于是亲自到劳动局询问时才知单位并没有给她上报工伤认定。王女士于11月15日自己申报工伤,在此期间,单位从9月份起每月只为王女士发32元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
12月10日,劳动局认定结论:由于王女士是在骨折后旧伤复发,并且伤工作中的伤为扭伤,与之前骨折无关,所以不属于工伤。王女士不服,申请工伤复议,2011年3月10日,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王女士申报工伤期间(11月9日),单位人事科给王女士寄来了接触劳动关系通知以及除名通知,原因是没及时本人送交10月份的两张病假条(10月8日至10月31日),收到通知后,王女士当天补交了假条,但是人事部始终认为,假条送晚了便是旷工。
问题:
1,王女士待岗期间遭遇车祸,上岗时伤病复发,这是工伤吗?
2,单位在王女士申报工伤时要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这样做对吗?
3,单位在为王女士申报工伤时涉及到欺诈行为吗?
4,物业公司强制王女士上班,这样做对吗?作为公司的HR您会怎么向王女士领导提议?
5,您建议王女士上诉吗?如果上诉的话她应该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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