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9月28日辞退一名试用期不合格员工,工资结算至9月28日,且未给其发放当月的全勤奖。工资发放后,此员工致电回公司提出几点疑问:
1、因国庆长假调休,9月27、28日两天为补9月29、30日的上班,此员工的工资应该结算至9月30日。
2、按1的计薪方法,不应该扣除此员工当月的全勤奖200元。
人事部的回复为:
此员工在我公司实际上班截止日期是9月28日,工资就只能结算至9月28日,从9月29日起,此员工已不属于本公司的员工了,当然不能享受9月29日以后的待遇,当然也无权享受全勤奖。
我不是人力资源从业者,此事也不归我管理范围,当得知这件事时,想想此员工的话,觉着挺在理的,再想想人事部的回复,似乎也没做错。在这里提出来仅供大家讨论讨论哈,不知各位对此个案有何不同的看法?各位HR专家们?如果你们遇到这种情况,你们会如何处理?各位担当企业员工角色的朋友,这种情况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是默认了还是据理力争?劳动法有明确针此类个案的处理方法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