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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分类] [转帖]中国精算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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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08:5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规范精算师的资格管理和执业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中国精算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aw@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2008年4月2日
中国精算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精算师的资格管理和执业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精算师是指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在保险及相关行业中,运用数学方法进行保险产品定价、资产负债评估、风险管理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是精算师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照国务院的授权,对精算师、中国精算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精算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准精算师考试和精算师考试两个阶段。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本科在读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精算师资格考试。
  通过准精算师考试或者精算师考试的人员,可以向中国精算师协会申领《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国外精算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外精算师考试科目的人员,可以申领《资格证书》。具体申领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另行规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具有《资格证书》,并在保险领域从事精算工作的人员,应当向中国精算师协会申请注册为会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中国精算师协会不予注册为会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或者金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中国精算师协会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精算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恪守精算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精算师执业应当遵守诚实、公正的原则,维护精算师行业声誉,履行精算师行业对公众所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精算师应当保证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的合规性、合理性,确保精算结果合理,并对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负责。
  精算师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精算结果。
  第十四条 在保险领域从事精算工作,精算师有权获得从事业务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文件和资料。精算师应当对工作所用的数据、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对数据、文件和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在有关报告中予以披露。
  精算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高精算行业的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精算师执业准则和会员管理的规则;
  (四)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五)总结、交流精算师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实施精算师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对违反执业准则的会员实施惩戒;
  (七)宣传精算行业,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精算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六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办法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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