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有如下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当于劳动者20个月的工资。
对于你所说的“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这一点应该查一下你所在地的劳动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这一条款的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规定。不过我们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高层管理者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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