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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应不应该给公司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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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8 10:1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吧! 我想离开目前的公司,但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解约补偿金数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月数乘以500元。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 请问这条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四)的规定? 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有这方面的咨询电话吗? [em34]
沙发
发表于 2004-2-19 22:17:00 | 只看该作者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有如下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当于劳动者20个月的工资。



对于你所说的“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这一点应该查一下你所在地的劳动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这一条款的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规定。不过我们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高层管理者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呵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19 22:36:28编辑过]
板凳
发表于 2004-2-19 22:23:00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你所提到到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解约补偿金数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月数乘以500元。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是一个比较不规范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必须支付补偿金,如果是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可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你这种情况也不是赔偿金的概念,而是违约金,必须注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19 22:25: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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