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板凳
楼主 |
发表于 2003-12-15 20:33:00
|
只看该作者
(没贴完,接着来)
2,哲学问题:动物有自我意识吗?
如果说动物能感觉痛苦,我们就不得不面临一个哲学问题:动物有自我意识吗?这是因为任何感知都需要一个主体。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那么对于动物而言,这个“我”存在吗?如果不存在,那么是“谁”感觉到痛苦呢?这个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但遗憾的是哲学家对此研究的不多。只有笛卡尔明确认为人是有“灵魂”的,而其他动物都是“自动机器”(这个说法可能源于某种宗教理由)。至于大多数哲学家对此没有公认的结论,正如一句笑话所说:“养狗的哲学家都认为狗有灵魂,不养狗的哲学家都认为没有。”
对于这个哲学问题也有人进行科学的探讨。心理学家企图用实验的方法测试动物能不能知道“自我”:在猴子或猩猩的脑门上画一个红点,不让它们知道,然后给它们照镜子,看它们是去摸镜子里的红点还是摸自己的脑门,依此判断它们是否知道镜子里的“它”就是“我”。实验结果很不乐观,除了一种大猩猩之外,其他灵长目动物,包括与人血缘关系更近的黑猩猩都没有通过测试。当然对于这个实验到底能说明什么是有争议的,但至少说明探寻动物的“自我意识”是十分艰难的工作,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对人类自身的“自我意识”也不甚了了。
如果动物没有自我意识,那么动物就没有主体地位,不可能成为“感知”的主体,也不可能成为“痛苦”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
3,伦理学问题:道德是多多益善吗?
在很多人看来,道德是个好东西,多多益善。正是这种认识误区,使得道德往往成为人类浩劫的起因或帮凶。伦理学有诸多流派,有认为道德就是教人上层次的美德伦理学,有认为道德可以任意设定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伦理学,但是从预防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任何伦理学主张我们都有权问一问:这个主张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对于违反这一原则的道德,可以认定它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有权拒绝。
动物权利论属于权利论伦理学。权利论伦理学的误区在于,总以为拥有很多权利是一件好事,殊不知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每一项权利都是对他人的义务规定,也就是对自由的一种侵害。通常对人而言,权利的规定是否合理比较容易判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获得的权利和由此产生的义务来判断这项权利是否值得。所以我们可以规定隐私权而不去规定相反的“窥视权”,权利的合理性要靠权利与由之产生的义务之间的利益平衡来判断。但是在涉及动物时,这种判断会失去效用,因为没有人有能力站在动物的立场上考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利益平衡。假如从极端拟人化的立场上看,把动物等同于人类,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分“人”(动物)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却白白承担了义务而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或者说,动物权利之所以不合理,是由于动物没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从“契约社会”的角度看,动物也不可能和人签订或履行任何契约。
伦理学的“伦”字的本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种之间的关系由自然规律调节,不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因此老虎吃羊不存在任何道德问题,无论羊是否感到痛苦都是一样的。
人对待动物的态度取决于人类自身情感的需要,与动物是否具有感觉无关。邱教授所说的“在历史上,即使说非人动物是自动机,不能感觉痛苦和欢乐的笛卡儿,对待他的狗非常人道。”也正是这个道理。笛卡尔如何对待他的狗是笛卡尔自身的情感需要使然,与狗有什么感觉无关,笛卡尔既不是口是心非,也不是人格分裂。如果对于狗的感觉还存在争议的话,对于电子宠物没有感觉恐怕不会有人提出异议,但是人们依然认为“饲养”电子宠物可以培养人的“爱心”,这也充分证明“爱心”与感觉无关。
“仁者爱人”不涉及动物,也没有理由推广到动物。孟子“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解决方案是“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则足以证明他考虑的是君子的心情,而不是动物权利,因为对猪而言,被杀时君子能否听见其惨叫并没有什么不同。
从邱教授在文章中对动物权利理论所做的综述可以看出,西方现代动物权利论者所制造的理论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依靠随意规定“内在价值”来立论,却不知“价值”从何而来。这种鸡鸣狗盗式的理论乌合之众,无论在理论的彻底性、内部一致性、完备性方面,与佛教理论相比都是望尘莫及的。从理论的彻底性来看,动物权利论并不要求禁止制造和使用杀虫剂,对不同的动物持有不同的态度,而佛教则主张众生平等,“走路恐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动物权利论的这种不彻底性破坏了其理论的内部一致性,如果允许对不同动物采取不同态度,就自己破坏了对动物和人采取相同态度的根据。动物权利论的根据是能感觉痛苦就有“权利”,这一点首先就站不住脚,加之“动物能感觉痛苦”原则上是可证伪的,就为这一理论的被推翻埋下了伏笔;而佛教理论建基于不可证伪的轮回学说上,为任何动物具有相同的灵魂(因而有相同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根据,构成非常完备的理论。西方动物权利论者生活在基督教人类中心主义文化背景之下,很难接受佛教文化,所以陷入理论困境,这种破绽百出的理论拿到中国来,和我们“古已有之”的佛教理论相比,不免相形见绌。所谓“环境权利”的盖娅理论也并未超出远古时代“泛灵论”的范畴,算不得什么新鲜玩意儿。
佛教早已达到了动物权利论者的最高纲领,而且佛教坦言自己是一个宗教,安守宗教本分,不会强迫别人入信。当佛教过度膨胀,危害社会的生产生活时,在中国历史上也有过几次灭佛运动,以维护社会基本利益。而动物权利论明明是一种准宗教的意识形态,却总是不安分守己,想要用立法的方式去约束所有人,就造成了现实的社会危害。
4,比较文化学问题:西方中心主义正确吗?
东西方文化的深层基础不同,基本的立论出发点也不一样。西方的世界是上帝有目的制造的,是一个目的论的世界,猫的存在是为了吃老鼠,老鼠的存在是为了给猫吃。狗的存在是为了给人做朋友,所以不能吃。东方的世界是盘古开天辟地生成的,是一个认识论的世界,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没有上帝安排,要靠神农氏(也包括李时珍和每一个人)的品尝实践来决定,狗肉鲜美,所以能吃。奥运会和世界杯时,西方动物爱护团体攻击韩国人吃狗肉,韩国学者给以坚决的反击,表现了鲜明的民族文化立场,充分驳斥了西方(欧洲)中心主义的谰言,不像我国的一些学者,以西方文化作为文明的基准,热衷于诬蔑自己的文明为“野蛮”。我看不出作为一个中国人有什么理由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说话,只要承认各文化的平等,西方人就没有理由干涉别人吃什么,正如印度教视牛为神,也并没有去反对欧美人吃牛排。
多余的道德是对人的危害。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一大特点就是尽量设定大量多余的道德,制造一个动辄得咎的环境,以证明人类本性的“邪恶”,人类具有“原罪”,需要上帝的拯救。因此西方人才特别重视“隐私权”,以便在动辄得咎的环境中保护自己。例如同性恋、手淫、堕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都是与道德无关的,而在西方文化中却成了“罪恶”,希特勒以此为根据将同性恋者列入屠杀对象,至今欧洲仍有很多国家的法律禁止堕胎。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动物权利的谬论得以流行是不奇怪的。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把未来世界的冲突表现为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儒教等文明冲突。近来的“新帝国主义”又进一步把文明之间的冲突刻画成文明与野蛮的冲突。在新帝国主义者看来,世界最终将走向西方的基督教文明,西方发达国家(欧、美、日)将在全世界推行他们的价值观,而其他的所谓野蛮国家只有两条路可走:或者接受西方价值观,在文化上被西方文明所同化;或者拒绝同化,维持野蛮状态,此时西方国家有权使用任何野蛮手段摧毁这些国家的原有政权,用武力扶持符合西方文明标准的政权,进行文化上的同化。很多具体的社会争论,如果不放在这样一个新帝国主义的大背景之下,往往很难看出其来龙去脉。
为了论证其他文化都是“野蛮”的,动物权利论成了新帝国主义绝好的理论根据。我国的“动物爱护人士”也与国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热衷于论证中华文化的“野蛮”和“残忍”,收集、渲染、夸大乃至捏造中国人虐待动物的各种“罪行”,丑化中华文化,为新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和军事侵略提供舆论炮弹,自觉或不自觉的充当新帝国主义的第五纵队。
活吃猴脑经常被人拿来作为中国人“残忍”的例证,但是尽管传说中描写得绘声绘色,至今我还没有见过谁亲自吃过或亲眼目睹过这一道菜,也没有人说得出具体的时间、地点和餐馆的字号,所以这个传说很可能是个文学虚构。况且即使这一传说属实,也证明不了中国人“残忍”,因为医学上已经知道,虽然所有感觉最终都汇集于大脑,但大脑本身却是没有感觉的,做脑部手术除了头皮需要局麻之外,切除局部大脑可以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进行而不会感觉疼痛。美国人正是根据这一原理发明了最“人道”的死刑刑具——电椅,让大电流瞬间破坏脑部以减少囚犯死前的痛苦。
5,法学问题:谁代表动物权利?
动物权利论所面临的第一个法理学问题是:谁代表动物权利?
普通人遇到涉及权利的案件,无论是涉及平等权、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都需要自己提出诉讼。这是由于任何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放弃是行使权利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不可放弃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例如人们行使对物的所有权,不仅包括持有、使用、赠与、出售等权利,也一定包括放弃的权利。如果一件物品只许持有,不许扔掉,所有权就变成了服务,为此应收取保管费。
因此,如果动物也拥有“权利”,而又没有自行提出诉讼的能力,也不可能给任何人开具全权委托书,那么谁有资格代表动物提出维权诉讼就是一个问题。设想一个简单的案例:如果某动物解放阵线为了维护动物的自由权或生命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放”某养猪场的猪。这里首先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谁是猪的法定代表。至少动物解放阵线拿不出自己有资格成为猪的诉讼代理人的任何根据,而养猪场场主却可以援引儿童的案例推论出自己相当于猪的“法定监护人”,毕竟是场主每天在掏钱买猪饲料,所以“阵线”并不具备为猪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正是这种法律障碍,使得“动物解放阵线”总是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贯彻他们的主张,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共秩序。
动物权利论者所采取的方法是强化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例如,如果你把你的狗关在汽车里超过两小时,你的邻居就会打电话向警察告密,警察可以根据动物保护法来罚你的款。然而这种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的做法危害很大,电影《刮痧》就反映了这一问题;实际生活中也有相似案例,美国一位华人父亲因为给女儿搽药而被控“性侵害”,被剥夺监护权;在中国则有警察冲进私宅查抄黄碟引起的轩然大波。
动物权利论的第二个法理学问题是:权利与义务如何均衡?
任何权利都产生义务,一种法定权利是否合理,关键要看权利带来的利益是否大于义务导致的损失,所以人的法定权利的合理性取决于权利与义务的均衡,而这种均衡的前提就是平等原则,每个人获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把权利概念应用于动物的根本问题是动物不可能承担任何义务。结果就是动物单方面获得权利,而人则单方面承担义务,造成极大的不平等(如果“轮回学说”成立,倒是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这辈子当人亏了,下辈子当狗再赚回来。);关键问题在于离开了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也就无法判断这些“权利”设定是否合理。
为动物设定“权利”的不合理性的根源就是“拟人化的谬误”。“拟人化”作为童话创作的一种手法是有用的,作为立法根据则荒唐至极,因为动物并不具备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的东北虎咬死电动门操作人员的事件,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