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非常同意您的观点,HR管理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相关文件上用词一定要严谨。
其次,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一定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曾有一公司HR在给员工办离职手续过程中,将解除理由由原来的“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改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只是因为听了该员工几句讨饶的话,为员工将来找工作着想。没想到,一回头公司就被告到仲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三,就您提到的因为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差”而辞退员工,我想公司也要慎重,并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若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应当不是劳动合同吧?)已经到期,公司终止合同,不再续签,这是完全可以的。只要提前告知,并依法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OK了;
若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要提前解除,依据“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则需注意,还要满足“经培训或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一条件。且仍需提前告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若有争议,公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下情况:
1)该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
2)公司为他提供了培训,或
3)公司为他换了新岗位;
4)在培训或换岗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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