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规范薪资管理,发挥薪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爱岗敬业、拼搏奉献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薪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贡献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薪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薪资分配制度、政策、办法和薪资分配的日常管理,各单位、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薪资分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薪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公司员工的薪资依其劳动贡献和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工作责任、技能水平等要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薪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绩付酬的原则;(二)效率优先、多劳多得、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三)按劳分配与按市场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四)分配形式多样化且符合客观要求的原则;(五)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分配依据的原则;(六)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七)分配结果公开的原则;(八)激活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三章 薪资分配形式 第六条 公司薪资分配采取一级分配与二级分配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一级分配是指由公司直接将薪资分配到员工个人的形式。 第八条 二级分配是指由公司根据业绩或目标完成情况将薪资额核算到科、室、站、再由科、室、站按照员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的形式。 第四章 薪资总额 第九条 公司薪资总额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利润完成的情况,结合安全、质量指标、基础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完成情况提取。 第十条 各科、室、站薪资总额根据目标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确定。 第五章 薪资结构 第十一条 员工薪资由岗位基薪、绩效工作、年功工资三个单元构成。 第十二条 岗位基薪按照岗位相对价值确定,体现公司岗位劳动差别,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作用。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按照员工劳动贡献确定,是薪资中活的部分,体现效率优先、按绩付酬的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单位绩效工资与岗位基薪之比要大于1。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体现积累贡献,按员工工作年限分档计发。工龄不满5年的,每年2元;满5年不满10年,每年5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10元;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15元。 年功工资每年初调整一次。工龄计算时间截止上年年底。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不再作为单独的工资单元设置,改按岗位基薪、绩效工资和年功工资三项之和的25%计发。 第六章 岗位基薪 第十七条 岗位基薪根据岗位评价结果,参照市场劳动力价位确定。岗位基薪=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岗位系数×调整系数。 第十八条 岗位系数是对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技能要求、人心流向等要素综合评价的结果,反映了各岗位的相对价值。 第十九条 调整系数用于调整公司薪资水平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差距,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二十条 岗位基薪实行同岗同薪、岗变薪变。岗位基薪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 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与公司经营效益以及考核情况挂钩。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分别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实行二级分配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专项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专项奖 第二十四条 专项奖是从公司实提薪资总额中划出不超过5%的数额,主要用于生产、安全质量、管理、增收节支、评选树优、通讯报道等方面的奖励和支付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别奖等。 第九章 薪资发放 第二十五条 薪资依据考勤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员工正常出勤并履行岗位职责的,岗位薪资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每月6日前,考核责任部门应将本部门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办公室。每月8日前,办公室按绩效考核结果将绩效薪资额分配到二级分配单位。各二级分配单位按有关办法及标准将绩效工资分配计划于10前报办公室。一级分配的薪资由公司计发。 第二十七条 每月的薪资数额报经理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发放。具体薪资项目、发放数额以工资单的形式通知到员工个人。 第十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加班工资和各类假期待遇。 在集团公司没有统一规定前,公司员工的加班工资和各类假期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只支付经批准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根据加班天数按日岗位基薪的300%计发。 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 (二)各类假期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基薪按9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基薪按80%计发,不发绩效工资。 员工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年功工资、岗位基薪照发,绩效工资按不高于本人所在单位(或科室)当月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计发。超出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期间,年功工资和岗位基薪照发,绩效工资按不高于本人所在单位(或科室)当月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计发。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年功工资和岗位基薪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员工休育婴假期间,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基薪按80%计发,不发绩效工资。 员工请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其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新进员工和退养员工薪资待遇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