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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谁制造了“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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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8:4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多,这固然有仲裁申请条件放宽的原因,也有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裁员潮因素,不过,我以为,这两点因素固然重要,但不过是肌肤之患,真正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的违法成本太小。
  
  我们的法学人士、经济学人士总是有种顾虑,以为严格执法会伤害到企业的生存,进而引发经济的衰退。这种观点最典型的代表如张五常,其多次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要求废除劳动合同法。司法实务人士在处理案件时也往往多有此方面的考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诉求。
  
  如我接触的一个案例。某宾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长期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利用各种借口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稍有不满即遭解职。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该宾馆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或补偿社保费用并支付相应赔偿,支付法定加班费并额外支付加班费总数25%的补偿金,返回克扣工资并额外支付应返还总额25%的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劳动部门还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然而,劳动者维权的结果是只拿到了部分工资。相关人直接就对劳动者说,给你们那么多钱,人家宾馆倒了怎么办?随后,宾馆胆子更大了起来,将反映情况的劳动者全部扣发工资并开除。此事的最终结果是被开除的30多人全都要求仲裁。一个简单的案件变成了30多个。
  
  还有一个案例。某单位会计怀孕,产后返岗,单位以其工作已有新人为由通知其去看仓库,会计不同意,单位即以该会计未请产假为由将其开除。该会计起诉,但结果是法院以该会计没有提供曾经请假的证据为由判决劳动者一方败诉。
  
  首先说,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请假而将其开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法院却让劳动者举证。
  
  其次,用人单位自认安排该会计看仓库,会计不同意,随后才以会计不请假为由将其开除。这本身就是矛盾。该会计在家休息了半年,如果没请假,在实践中开能早被开除了。既然用人单位没开除她,就是行为上的默认。
  
  第三,从劳动者掌握请假证据的可能性来看。实践中,往往劳动者电话请假,领导同意即可。稍微严格一点,劳动者填请假单,领导同意,行政留底即可。这两类情况,劳动者怎么可能掌握请假的证据?难道让劳动者每次请假都电话录音吗?难道劳动者填了请假单,但被用人单位撕了就是劳动者没请假吗?难道要求劳动者每次请教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示同意回执吗?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回执怎么办?举报或是诉讼吗?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劳动者尚且无法享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出示请假同意回执,那么劳动者向谁举报或诉讼呢?
  
  总而言之,这又是一个很坏的案例。该会计败诉后,用人单位迅速将其他怀孕女职工也解职。又是1个案件变成了多个。
  
  可能有人会说,上面的案例虽然导致了坏的结果,但毕竟相关人士在做决定时是出于好心,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发展环境,进而保障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多么熟悉又多么似是而非的观点啊。
  
  这种论点其实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早就讨论滥了。全世界只有美国明确支持消费者大额索赔,如喝可乐烫着了就赔个几千万,吸烟病了能赔个上亿,结果呢?美国的企业就都死掉了吗?
  
  欧洲不支持大额索赔,初衷也是保护企业,可欧洲的企业就是感不过美国企业,这是为什么呢?时下,欧洲也开始出现支持大额索赔的案例,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大额诉讼实在是个无奈之后的选择。美国在立法之初同样是没有大额诉讼的,只是有损失赔损失。但实践中出现一个问题,如汽车企业明明发现了一个车辆故障隐患,如果召回,可能费用要几千万。但如果不召回,按照万分之几的故障实质发生率,即便因故障发生索赔的案件全部败诉,其赔偿数额也不过几百万。于是,汽车企业就不召回汽车,任由事故发生,最多败诉赔钱,但总体还是赚的。
  
  就是企业的这种看似理性,却实质冷漠的行为,催生了美国的大额赔偿制度。大额赔偿,简单说就是,你企业不是爱算小账嘛,那你最好祈祷自己的产品永远不会出事,否则,一旦出事就跟你算总账,决不让你企业占到任何便宜,杀一儆百,以保障良好的商业环境与消费信心。
  
  事实上,劳动争议案件与消费者保护的道理一样。司法人士出于保护企业的目的在一个案件中作出轻判,貌似维系了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长远看,如上面提到的案例,司法对企业的纵容只会导致企业更加的恣意妄为,从而引发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是企业与劳动者互相仇视,无心本职工作,企业还是要死,同时又要搭上更多的司法成本、社会成本。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周年,“滥诉”之说频现报端,很多人应该反思。劳动争议案件如此多发,是因为劳动者太滥用司法途径,还是因为企业太利用司法的温情。我不求当下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出现类似美国的大额索赔式的案例,我只求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都能在现实案件中得到有效的保证。如此,才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治本之策。否则。劳动争议之诉只会越来越“滥”。当然,我说的“滥”不是“滥用”,而是“泛滥”的“滥”。
  
  附录:
  
  马拉松式的工伤赔偿程序令人生畏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162

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5/0502_17_1136067.shtml

 

该贴来自群组:《家书》交流

沙发
发表于 2009-5-12 20:31:29 | 只看该作者

确实

很多时候短视造成了问题的扩大化

板凳
发表于 2009-5-13 22:29:59 | 只看该作者

和谐...却无奈来了个危机.唉,让过程变缓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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