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前夕,各个企业对此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听而生畏。其实,一直到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执行了一年多的今天,很多HR从业者,尤其是企业的管理层,对其还是不肯接受。
但,看其实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区分。个人的理解大概如下:
1、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在目前劳动者和企业的想象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说就是有了更大的保障,基本上算是以前的“铁饭碗”,对于企业来说,有可能就是企业的累赘,长期成本和解除成本大幅增加。但事实并非如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无固定期限同样如此。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诸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同样适用。
同时,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出现严重违纪等情况下,也同样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只要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做后盾并有科学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两种合同是没有区别的。
2、劳动合同的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恐怕也是很多企业和HR从业者最不乐意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其实,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除非在维持或提高原来的标准的情况下,员工不接受续签的情况企业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还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个问题还可以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本来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也有不续签的打算的情况下,但部分有“心眼”的员工考虑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还有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存在”,那么,这些人的员工终止对企业HR来说也并不会那么顺利,反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员工在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倒不会有这种情况的出现。
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对试用期期限也有严格的区分,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都可以运营,使用期限的延长对与企业HR来说,更能准备地考核一个员工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定位,分配岗位,更好地做到“人事相宜”,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恐怕这一点是无法简单地用费用的多少来衡量的;另外,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也比较麻烦,那些合同什么时候到期、什么时候发放续签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等繁琐的事情,那么,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些问题都不再是问题。从而也避免了因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而未能及时处理或续签,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出现。
总之,个人认为,作为企业和企业的HR管理人员,应该客观、公正地来看待《劳动合同法》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们工作中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