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务合同的应用。公司在外地设的办事处新招进来的员工,提出不希望以公司的方式缴纳社保,希望自己或者自己通过代理公司缴纳,由公司进行补贴,是否可行?如果可以,公司六七个办事处一共三十来个员工是不是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若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和员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么?劳务合同的约束是不是不及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回答:(1)通过派遣解决问题最好; (2)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 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 (3)最好是由公司缴纳,若员工不同意可参见楼上解答。一定要有缴纳的证明。 2、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培训问题。公司召集办事处新招的员工到上海进行培训,培训之前已通知试用期员工如因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需赔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内含培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参加培训后,如因个人原因在6个月内提出离职的,需按比例赔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内含培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是否可行?存不存在违法违规处? 回答: 如因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需赔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1)根据我的理解贵公司的培训应当是上岗前的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培训,因此赔偿培训费用是不合适的。另外:根据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我个人觉得楼上讲的签订培训协议也是不合适的。
回答:如因个人原因在6个月内提出离职的,需按比例赔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内含培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归根到底是上岗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还比较模糊,倒底什么样的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个人觉得不适合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用。 以上观点为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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