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零售业] [转帖]家乐福8名原员工受贿获刑

[复制链接] 6
回复
107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8-7-2 09: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名家乐福肉科工作人员,于去年被公司内部查处,随后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6月30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认定8人受贿事实存在,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7名家乐福门店精肉课原课长1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肉科原谈判员刘勇有期徒刑5年,并依法没收他们的全部受贿款项总计30万余元(在家乐福内部,“科”比“课”级别高)。
  
  法院审理查明,家乐福马连道店精肉课原课长刘连杰,和其他6家门店的精肉课原课长,在肉的摆放位置和数量上有决定权。
  
  他们于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法院认为刘连杰等7人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受贿的数量,法院判决刘连杰等7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
  
  刘勇作为家乐福的肉科谈判员,对供货商有选择权,受贿最多,高达11.4万余元。法院查明认定,他利用职务便利,向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销售返点”共计8.9万元;他还以帮助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招业务员为名,手持该公司为他开的存折账户,每月领取数百元至上千元的“好处费”,两年共计2.5万元。法院认为刘勇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刘勇等2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其他人则表示服从判决。
  
7
发表于 2008-7-7 13:11: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不倒霉蛋嘛~~~
6
发表于 2008-7-6 10:19:38 | 只看该作者
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5
发表于 2008-7-3 16:49:33 | 只看该作者

规矩”也许就是某些潜规则。家乐福也许只是运气不好。

   mei  you  nao  zhi

     pig  pig  pig

[em13][em13][em13]
4
发表于 2008-7-3 07:56:00 | 只看该作者
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这“规矩”也许就是某些潜规则。家乐福也许只是运气不好。
板凳
发表于 2008-7-2 23:45:54 | 只看该作者
这也给职场的人们提个醒,正确行使你的权利。
沙发
发表于 2008-7-2 16:14:3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背后还有更大的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