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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信用卡欠款也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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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1:3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银行上周正式将超期未能还款的南京市民王超(化名)告上法庭,向其追讨两年前的欠款7884.05元,同时根据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追讨本金、利息、复息和滞纳金等费用,欠款总计35478.01元。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上周一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当事人代理律师认为银行不能采用利滚利的办法收取如此高额的费用,公益律师指出信用卡收复利和滞纳金涉嫌暴利经营。
  
  事实:巨额欠款怎样“炼成”的
  
  记者联系到王超的代理律师罗利军,他表示,王超在2006年1月最后还款后,其信用卡还有欠款7884.05元,拖了两年一直没归还。依照银行对信用卡超期欠款的计算,两年下来利滚利再加滞纳金就变成了现在的35478.01元。不过,罗利军表示:“2005年7月,王超曾一次性还款8000元,其后又陆续还了几次,共计3000元。至此,他就以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并且以后也没有再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而在这两年中,南京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
  
  那么,南京银行究竟有没有提醒过王超缴纳欠款呢?据昨日南京银行发来的回复称:“我们每月20日定期通过邮局发送对账单(平信);也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送过催收信函;并且对逾期1年以内的持卡人每月定期发送催收短信;律师催收,并有通话记录单。此外,持卡人2008年2 月曾到我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商量还款事宜。”
  
  分歧:复息和滞纳金合规不合法
  
  在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也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
  
  然而,整个案子的焦点也正在于这里,被告代理律师罗利军认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的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昨日,以公益诉讼着称的北京律师董正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信用卡收复利和滞纳金涉嫌暴利经营,为显示公平应予撤销。”
  
  另据了解,7月3日,白下区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而是在庭审结束后希望原被告双方能达成和解。
  
沙发
发表于 2008-7-8 17:55:56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今后用信用卡,要谨小慎微了,哈哈
板凳
发表于 2008-7-8 23:22:20 | 只看该作者
信用卡本身就是双刃剑。
4
发表于 2008-7-9 07:50:52 | 只看该作者
任何东西都是,呵呵。
5
发表于 2008-7-9 09:24:53 | 只看该作者
年轻人小心成卡奴!双刃剑剑剑剑……
6
发表于 2008-7-9 12:00:34 | 只看该作者

 复利这东东

已经领教过了

信用卡使用以后要注意了

尽量避免

7
发表于 2008-7-11 00:56:32 | 只看该作者

信用卡危险

8
发表于 2008-7-11 08:33:13 | 只看该作者
越大越强!越强越大!
9
发表于 2008-7-12 11:45:05 | 只看该作者

上大学的时候,受不住招行的诱惑,办了张透资5000的卡

后来一次都没有用过,呵呵……

毕业后,就退卡了。

慎用信用卡,每月都想着还钱好累的

[em01]
10
发表于 2008-7-12 11:55:56 | 只看该作者
信用卡,故名思意不是要讲信用,如果不讲,那就得收一点费用,因为信用卡就像借贷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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