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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商标纠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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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3:1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年11月14日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唐先武

  最近,有一个经济热点很值得关注:即一场商标纠纷。阿里巴巴集团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市之际,10月23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普科技)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称阿里巴巴侵犯了正普科技的商标使用权。自此,有关“阿里巴巴”商标权属争议再起风云。

  现状:阿里巴巴集团没拥有商标权

  据我们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商标局)证实,第38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处于未确权状态;通过国家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第42类“阿里巴巴”商标已被正普科技所拥有。这就意味着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拥有中国地区主营业务类别“阿里巴巴”相关商标专用权。

  与之相关联的第38类商标和第42类商标,究竟是什么东西?来自商标局官方网站显示,这俩主分别对应的产品和服务是“电信”和“主持计算机网站”,而这两大类别恰涵盖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营业务范畴。目前,第38类“阿里巴巴”文字和拼音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之中。

  此外,在全部45个商标注册类别中,申请人显示为阿里巴巴集团及关联企业的“阿里巴巴”文字商标共计10件。与该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全部45个商标注册类别里,均已覆盖了各方企业及个人的注册申请,“阿里巴巴”文字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126件(含无效商标),其中确权商标达数十件。

  记者从国家商标局了解到,早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科技即开始在第35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标注册类别中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而此时阿里巴巴集团前身公司尚未成立。从目前情况看,双方之间仍将有9件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阿里巴巴”商标异议案待裁,从时间上判断,也还将持续数年。历史:八年口水仗两相伤

  正普科技法律事务代表人史海龙讲述了该公司获得“阿里巴巴”商标的过程。

  史海龙说,正普科技于1999年5月14日申请了“阿里巴巴”商标。当时,作为家用软件提供商,正普科技还申请了“芝麻开门”、“阿拉神灯”商标所有权。而公开资料查询结果显示,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1999年7月9日,阿里巴巴杭州成立时间为1999年9月9日。这就意味着正普科技早于两者之先就申请了“阿里巴巴”商标。“从先申请先得到的原则角度看,我们并没有抢注阿里巴巴商标。”事实表明,正普科技才是“阿里巴巴”商标的最终拥有者。

  此次,正普科技起诉状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要求判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为杭州阿里巴巴侵权图标提供竞价排名搜索及广告服务。此外,阿里巴巴与百度共同赔偿200万元侵权费用,并要求两家公司登报道歉。

  “与阿里巴巴集团相比,我们属于弱势,不管是在以前的诉讼、媒体宣传以及双方的口水仗中,我们都不占任何优势。”史海龙说,“既然是官司,就肯定存在风险。以后的进一步审判,我们拭目以待。”

  针对这一情况,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陶然对外表示:“1999年,正普科技提出注册阿里巴巴商标,我们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为我们的影响在先,所以工商总局把正普科技的申请驳回;到了2003年,正普科技又起诉,最后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到2005年,工商总局明确说,正普科技只允许有一项(植物养护) 商标权。”

  阿里巴巴集团法律部律师俞思瑛也表态:“正普科技确实是在1999年提出申请,但2005年11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只留下一个项目,就是植物养护。”

  前景:如何化解分歧共创未来

  借此“阿里巴巴”纠纷,有关专家再次提醒一些企业吸取教训。在商标领域,许多企业只重视利润,整日忙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红火起来后,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牌子却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虽然可以通过提请注册不当等法律途径予以补救,但毕竟耗费企业的许多精力,有时甚至成为影响企业重要市场运作中的关键一环。

  专家认为,由于“阿里巴巴”取自流传已久的民间传说,不具有独创性,在阿里巴巴公司创立之前即有他人在某些类别完成了商标注册,因此阿里巴巴集团更应该提高保护意识,在使用之初、没有成名之前就设计好保护措施,及时提出商标申请,这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专家指出,此次“阿里巴巴”纠纷,是由于阿里巴巴集团自身在商标申请和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并注定要为这个漏洞付出代价。只是,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尚没有定论之前,不宜自下结论,应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样才能利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信誉。

  阿里巴巴如何尽快弥补漏洞,尽早取得商标专用权,早日结束与正普科技八年鏖战,有关专家建议,阿里巴巴完全可以大度一些,放下强势,以和为贵,采取法律、经济等多种方式止诉息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集中精力和谐发展,早日给广大员工、股东一个满意的交待。毕竟,冤家宜解不宜结。

沙发
发表于 2007-11-15 11:29:32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企业,肯定要按照市场规律和规则做事情.

做错了事情肯定要承担责任.

我说正普都还不够狠.国外类似的案例,很多大公司都被敲的吐血的.HOHO

阿里巴巴的做法我只能认为是"公司为个别人的错误做法进行错误的买单".

板凳
发表于 2007-11-15 13:01:39 | 只看该作者
警惕!
4
发表于 2007-11-15 14:23:40 | 只看该作者
虽然公司大了,但做事情还是要小心啊!!![em01]
5
发表于 2007-11-15 21:20:54 | 只看该作者
要有这种意识,做企业。
6
发表于 2007-11-16 00:37:43 | 只看该作者
在法制的社会,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来进行,企业也应该懂得时时利用法律来保卫自己的权益,不让别人有机可乘。中国很多企业在这方面都吃过亏,所以要有强的法律意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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