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收购房款不入帐,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帐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 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的税。 三、 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付帐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帐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 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帐面上抵减“开发成本”,而不做收入处理。 五、 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交纳营业税。 六、 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七、 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 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帐,做未到帐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帐数达到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帐薄未按规定贴花,签定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 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销售收入。 十一、 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 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土地未按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