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 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 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 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现行规定如下: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薰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自2004年l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见表16--l)。 表16-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2万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万元-4万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万元-6万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万元-8万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万元-10万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上面讲到的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 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 二)个人的所得( 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 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 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 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纳税硕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领x适用税率-速葬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16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繁琐。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16--4。 表16—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茸扣除数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万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万元-4万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万元-6万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万元-8万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万元-10万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0万元的部分 45 15375 例1:某纳税人2006年5月工资38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l)应纳税所得额=3800-1600=2200( 元) ( 2)应纳税额=2200x15%-125=205( 元)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 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6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l00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稗 ( l)应纳税所得额=100D0-( 1600+3200)=5200( 元) (2)应纳税额=5200x20%-375=665( 元) 六、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l)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葬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领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例12:假定中国公民马某2006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 兑现的绩效工资)27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速算扣除数见表16-4)。 (l)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7000-( 1600-1000)]/12=22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 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x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7000-( 1600-1000)]x15%-125=26400x15%-125=3960-125=3835( 元)
(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资金镅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 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13:张某为中国公民,2006年1-12月工资均为2000元,假定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请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扣除费用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不含税奖金=22800/12=1900( 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 (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22800-25)/( 1-10%)=25305.56( 元) ( 3)含税的全年一交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含税奖金=25305.56/12=2108.80( 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元。 ( 4)张某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305.56*15%-125=3670.83( 元) (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方法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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